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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转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2011年统计报表上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1-06-13

发文字号

黑食药监办[2011]64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黑龙江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1-06-13

颁发部门

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正文内容

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转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2011年统计报表上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黑食药监办[2011]64号

2011年6月13日

各市(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现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2011年统计报表上报工作的通知》(食药监办[2011]74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各市(地)局要充分重视统计工作的意义,加强统计工作培训,将统计人员专业培训纳入工作计划。请各市(地)局将县(市)局统计人员培训计划于6月22日前报省局办公室。培训事宜联系人:闫爽,电话:0451-88313123。

  国家局关于进一步做好2011年统计报表上报工作的通知

  (食药监办[2011]7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统计工作是食品药品监管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自2000年成立国家局统计办公室以来,已组建了国家、省、市、县四级统计工作队伍,初步健全了统计工作制度,建立了较为科学的统计指标体系,收集了较为全面的统计数据,统计工作在食品药品监管工作中发挥了重要的决策参考作用。

  2010年,个别省(区、市)局在统计报表上报工作中,出现迟报、漏报问题,严重影响了全系统统计数据收集和编报工作。为此,国家局办公室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药品监管统计工作的通知》(食药监办[2010]67号),进一步明确了要求。对问题严重的省(区、市)局,国家局办公室组织进行了现场督查,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为巩固前期工作成效,督促做好2011年统计报表上报工作,针对统计执法大检查、实地调研中掌握的问题,提出以下工作要求:

  一、加强统计工作培训
  培训工作是提高统计人员素质的有力手段。2011年度食品药品监管系统统计工作会将进一步强化统计工作培训,加强对各省(区、市)局统计工作人员的业务知识培训,并加强日常统计工作培训。在国家局专网(网址https//fbya3359f20508854cbc816b74368e0c6fa6h690ffk0fb50q6u9w.fizh.ncu.cwkeji.cn:8080/)“网上培训”(位于“业务平台”项下“药监统计”内)栏目中,专门对统计工作日常疑难问题进行解答,对填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容易发生错误的内容进行说明。请各省(区、市)局要密切关注,认真学习。
  各省(区、市)局要做好辖区内各级统计工作人员的培训,可采取多种形式,每年至少开展一次统计工作人员全员培训,确保辖区内各级统计人员对报表内容能够准确填报,对统计软件可以熟练运用。对开展培训有困难的省(区、市)局,可致电国家局统计办公室,进行电话咨询。

  二、建立督查工作机制
  统计督查工作是促进统计上报工作的新探索。国家局办公室将总结前一阶段现场督查的经验,建立健全督查工作长效工作机制,结合年度工作考评结果,视情况对考评成绩落后的省(区、市)局进行现场督查,查找问题并督促限期整改。
  各省(区、市)局要做好辖区内的食品药品监管统计工作的考核。对上报数据及时性、准确性存在问题的基层单位进行督促指导,促进各级统计工作全面开展,坚决杜绝迟报漏报现象,确保统计工作整体水平的提升。

  三、保障统计队伍稳定
  各省(区、市)局要保障辖区内统计工作队伍的相对稳定,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度和统计工作交接制度。各级单位要设置相对固定的统计人员,并明确统计负责人。在年度统计培训后一年内,统计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得变动。如有特殊原因,应采取先补后调的方式,确保做好工作交接。新到岗统计人员必须经过岗前培训,能够胜任统计工作方可上岗。

  国家局将建立畅通的沟通渠道,各级单位在填报过程中遇到问题,可在第一时间与上级单位统计部门联系。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〇一一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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