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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部分医疗机构申请购置大型医用设备的批复

发布日期

2009-08-24

发文字号

内卫财字[2009]750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

时效性

已失效

实施日期

2009-08-24

颁发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

正文内容

关于对部分医疗机构申请购置大型医用设备的批复

内卫财字[2009]750号

2009年8月24日

有关盟市卫生局,内蒙古自治区医院、内蒙古国际蒙医医院:

  根据《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和《内蒙古自治区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实施细则》以及《内蒙古自治区2009-2011年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乙类大型医用设备申报审批工作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厅组织专家对近期申报更新和新增购置大型医用设备的医疗机构进行了集中评审,经专家评审,同意以下医疗机构购置大型医用设备,并纳入自治区2009-2011年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请各医疗机构按照以下要求进行设备采购和办理有关手续:

  一、医疗机构使用财政资金和自筹资金购置大型医用设备的,必须按照地方政府采购有关规定进行招标采购,并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使用国外贷款购置大型医用设备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采购。凡规避政府采购的,自治区将取销其配置规划,不予核发配置许可证。

  二、医疗机构新设备安装验收后,凭设备安装验收证明复印件、设备采购审批手续和采购合同复印件、原设备配置许可证(指更新设备)、原设备配置临时许可证(指附表中列出的有临时许可证单位)等材料,到自治区卫生厅规划财务处办理配置许可证等相关手续。新设备在未取得配置许可证和人员上岗资质前不得投入使用。

  请各盟市卫生局及时将此文转发有关单位。

  本批复有效期为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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