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三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和综合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桂政办发[2011]51号
2011年4月23日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三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和综合改革试点工作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三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和综合改革试点工作方案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
《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国发[2009]12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11年度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1]8号)等文件精神,为实现我区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和推进综合改革全覆盖,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和“统筹安排、突出重点、循序渐进”的工作思路,在认真总结前两批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启动第三批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乡镇卫生院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具体名单见附件)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和综合改革试点工作,实现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全覆盖,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管理、人事、分配、药物、保障等方面的综合改革,改革医疗机构“以药补医”的运行机制,建立体现公益性的管理体制、充满活力的用人与分配制度、科学合理的保障机制,增强公共卫生、基本医疗服务能力,使人民群众切实享受到医改带来的实惠。
二、工作任务
(一)全面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1. 实行零差率销售。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全区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配备使用307种国家基本药物和自治区增补的196种药品,从2011年5月1日起实行零差率销售,执行2010年度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价格,在2011年新一轮招标采购结束后按新价格执行。(牵头单位:自治区卫生厅)
2. 严格控制药品库存。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从2011年4月25日起,不得再购进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含自治区增补目录)以外的药品,第一、第二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试点原市级增补基药库存药品和第三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试点原库存药品2011年7月31日前可继续使用,原则上按购进价销售,并不得高于自治区2010年度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价格。(牵头单位:自治区卫生厅)
3. 加强药品质量监管。实行基本药物全品种电子监管,全品种覆盖抽验,加强基本药物不良监测,开展基本药物供货药品样品备案工作。根据国家对基本药物质量监管的要求,从2011年4月1日起所有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购进的中标基本药物必须赋有电子监管码。(牵头单位: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局)
4. 出台我区建立和规范基本药物采购机制的实施办法。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立和规范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6号)精神,4月下旬出台我区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实施暂行办法。(牵头单位:自治区卫生厅,配合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物价局、工信委、食品药品监管局等部门)
5. 实施招标采购。按照新的采购办法,从5月1日启动实施2011年新一轮基本药物(含自治区增补目录)招标采购,8月1日前完成。(牵头单位:自治区卫生厅,配合单位:自治区物价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监察厅、工信委、食品药品监管局等部门)
6. 完善保障基本药物生产供应政策。6月底前完成区内外国家基本药物生产能力调查,研究制订做大做强我区基本药物生产企业的政策。(牵头单位:自治区工信委,配合单位: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局)
7. 完善基本药物配送政策。6月底前完成区内外药品流通行业市场调查,研究制订提高基本药物配送效率的政策。(牵头单位:自治区商务厅,配合单位:自治区工信委、卫生厅、食品药品监管局)
8. 落实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7月1日前下达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财政补助资金。(牵头单位:自治区财政厅,配合单位:自治区卫生厅)
(二)统筹推进综合改革,重构基层医药卫生体制机制。
1. 启动综合改革。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第三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试点从2011年5月1日起启动综合改革工作,扎实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牵头单位:自治区卫生厅,配合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编办)
2. 完成人员编制核定。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分别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乡镇卫生院机构编制管理暂行规定》(桂编发[2010]3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和编制标准实施办法》(桂编发[2007]110号)执行核定编制。5月10日前完成全部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定编工作。(牵头单位:自治区编办,配合单位:自治区卫生厅和各市人民政府)
3. 完成岗位设置。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乡镇卫生院管理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第53号令)、
《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管理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第61号令)、《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桂人发[2009]70号)、《关于印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试点乡镇卫生院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桂人社发[2010]189号)和《关于印发〈基层医药卫生综合改革试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桂人社发[2010]200号)开展岗位设置。乡镇卫生院岗位设置方案由乡镇卫生院提出,报县(市、区)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并报设区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岗位设置方案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提出,报本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6月10日前完成全区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岗位设置工作。(牵头单位: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配合单位:自治区卫生厅和各市人民政府)
4. 完成竞聘上岗,签订聘用合同。
(1)在岗编外人员确认竞聘资格考试考核。符合自治区卫生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编办、财政厅《关于印发第三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试点单位确认竞聘资格过渡考试考核办法的通知》(桂卫办[2011]27号)规定条件的在岗编外人员,统一参加6月11日由自治区组织的聘用人员过渡考试。
(2)全员竞聘上岗。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实行“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的人事管理制度。乡镇卫生院人员编制实行总额控制,要合理使用编制,预留10%编制。6月30日前完成竞争上岗和人员分流工作。
竞聘对象的确认:
①在编正式工作人员;
②2010年2月28日前已与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或其上级主管部门签订正式聘用合同有执业资格的在岗编外人员;
③参加自治区统一组织的确认竞聘资格考试和县(市、区)组织的考核取得竞聘资格的在岗编外人员;
④2010年2月28日前已与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或其上级主管部门签订正式聘用合同的在岗编外聘用工勤人员。
组织竞聘上岗:全员竞聘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岗位职责和任职条件,采取考核(个人述职、群众测评和领导小组审核等)方式,组织竞聘上岗。
竞聘人员分别按照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条件竞聘上岗。
(3)签订聘用合同。乡镇卫生院实行人员聘用制度,由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签订统一的聘用合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人员聘用工作,在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指导下,由本单位组织实施,并签订聘用合同。聘用合同应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义务、待遇、聘期等内容。7月10日前完成全员签订聘用合同工作。(牵头单位: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配合单位:自治区卫生厅和各市人民政府)
5. 实施绩效考核,兑现绩效工资。按照《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桂卫办[2010]87号)、《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绩效考核工作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桂卫人[2010]276号)、《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基层医疗机构综合改革试点乡镇卫生院工作人员岗位绩效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桂卫办[2010]53号)和《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举办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岗位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建设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桂卫妇社[2011]5号)规定的实施绩效考核。根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桂政办发[2010]110号)指导绩效工资工作,并尽快兑现到位。(牵头单位: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配合单位:自治区卫生厅、财政厅和各市人民政府)
6. 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0]62号)精神,出台我区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牵头单位:自治区医改办,配合单位:自治区编办、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厅、物价局等部门)
7. 制订出台一般诊疗费收费项目和标准,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牵头单位:自治区物价局,配合单位: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厅)
8. 完善基本药物销售医保补助政策。8月底前调整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农合医保报销政策,取消医保基金补助基本药物销售15%的办法。(牵头单位: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厅)
9. 完成广西卫生资源配置标准即区域卫生规划的制定。8月底前完成自治区卫生资源配置标准的制定,10月底前完成各市区域卫生规划工作。(牵头单位:自治区卫生厅,配合单位:自治区编办、财政厅、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各市人民政府)
10. 6月底前完成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实施效果调研,研究制订激励医务人员工作积极性的政策措施。(牵头单位:自治区卫生厅)
三、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做好沟通协调。
做好第三批改革工作,实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和综合改革全覆盖,是确保我区全面完成医改三年目标任务的基础,是达到我区今年医改主要硬性指标的重要环节,各级各部门必须增强完成任务的紧迫感、责任感,要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县(市、区)医改领导小组要对本辖区的相关工作负总责,各县要实行包干负责制,按照“一人一院(中心)”的要求,确定干部包干负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各级医改办要发挥牵头组织作用,加大综合协调力度,做好政府参谋和助手;医改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作,积极主动开展工作。
(二)总结试点经验,完善操作手册。
各级各部门要认真总结第一、第二批试点经验,研究解决现有的困难和问题。自治区编办、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厅、物价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等有关部门要根据部门职责分工,完善原有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和综合改革的模版,修订新的操作手册供第三批试点使用。
(三)学习文件精神,准确把握政策。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情况复杂,政策性强。各级各部门、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定要加强组织学习培训工作,使各级各有关部门领导干部、工作人员和各医疗卫生机构的医务人员都要了解并熟悉医改政策,把握好政策的关键点,确保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统一有序稳妥顺利推进。
(四)严肃工作纪律,做好正面宣传。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工作政策性强,涉及广大基层医务工作人员的切身利益,必须严格执行政策,严肃工作纪律,严防弄虚作假。加强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各种违法违纪违规行为,对违规聘用人员,一经发现,随时解聘,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同时,要认真做好宣传工作,加强正面宣传。大力宣传医改政策和改革成效,宣传先进典型,调动广大基层医务工作人员积极参与改革,争取广大群众理解和支持改革,为改革的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五)建立监测机制,强化督促检查。
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必须加大检查力度,切实指导各地做好相关工作。各市要加强对辖区内县(市、区)的督导,深入基层指导和检查,掌握工作进展。各级各部门要严格实施“月通报、季考核、年评估”医改信息报送制度,定期监测医改任务完成情况,及时报送各级医改办。自治区医改办将汇总工作情况向全区通报,并与医改“以奖代补”资金分配挂钩。
附件:全区第三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和综合改革试点县(市、区)名单
一、以下县(市、区)政府举办乡镇卫生院全部列为第三批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和综合改革试点
南宁市:江南区、西乡塘区、武鸣县、马山县、宾阳县、横县。
柳州市:柳江县、柳城县,三江县。
桂林市:全州县、龙胜县、资源县、平乐县、恭城县。
梧州市:万秀区、蝶山区、长洲区、苍梧县。
防城港市:防城区。
钦州市:灵山县。
贵港市:桂平市。
玉林市:兴业县、福绵管理区。
百色市:那坡县、凌云县、乐业县、西林县、隆林县。
贺州市:八步区、平桂管理区。
河池市:金城江区、天峨县、东兰县、巴马县。
来宾市:兴宾区、合山市。
崇左市:江州区、宁明县、龙州县。
二、以下市、区政府举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全部列为第三批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和综合改革试点
南宁市:西乡塘区、兴宁区。
桂林市:秀峰区。
梧州市:万秀区、蝶山区、长洲区。
防城港市:港口区、防城区。
钦州市:钦南区。
贵港市:港北区、港南区、覃塘区、桂平市。
玉林市:玉州区、北流市。
百色市:右江区。
河池市:金城江区。
崇左市:江州区、凭祥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