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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妇幼卫生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7-07-19

发文字号

内卫妇字[2007]357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7-07-19

颁发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

正文内容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妇幼卫生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内卫妇字[2007]357号

2007年7月19日

各盟市卫生局:

  现将《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妇幼卫生工作的指导意见》(卫妇社发[2006]495号)转发给你们。《指导意见》确定了妇幼卫生工作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重申了妇幼卫生工作方针,明确了妇幼卫生的公共卫生性质和机构的功能定位。在加强妇幼卫生服务体系建设,解决严重威胁妇女儿童健康突出问题,积极探索妇幼卫生服务内涵等方面都提出了要求。请各地切实加强对妇幼卫生工作的领导,把妇幼卫生作为各级政府履行公共服务职能的重要内容,促进相关部门的配合,认真落实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关于卫生事业补助政策的意见》(财社[2000]17号)的规定,加强妇幼保健机构规范建设,推动妇幼卫生事业上一个新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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