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贵政办通[2017]60号
2017年4月26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贵港市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贵港市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发[2016]78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广西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重点工作任务部门细化分工的通知》(桂工信食药[2017]16号)精神,积极稳妥推进贵港市盐业体制改革,实现盐业资源有效配置,进一步解放市场活力,促进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国发[2016]25号和桂政发[2016]78号文件明确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以发展为主题,以改革为动力,以完善体制机制为重点,建立政企分开、监管到位、符合广西实际的盐业管理体制;建立食盐安全保障体系,确保食盐安全和市场稳定,促进贵港盐业体制改革平稳有序进行;优化资源配置,释放市场活力,推动企业做优做强。
二、重点任务及分工
(一)强化食盐专业化监管,完善食盐专营制度。
1.实行政企分开。2017年12月31日前调整和理顺食盐质量安全和市场监管职能。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为市盐业主管部门,负责盐业管理职能;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食盐质量安全管理、市场监管及盐政执法职能, 加强盐业管理队伍建设; 市编委办按照盐业市场监管专业化要求,落实盐业市场监管人员的编制。
(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食品药品监管局、编委办;配合单位:市法制办。)
2.建立多部门联合监管食盐市场的长效机制。按照国务院盐业体制改革要求,盐业体制改革,必须确保食盐安全和市场稳定,对食盐市场监管到位。市盐业主管机构与市公安、法制办、卫生计生、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协作,依法加强食盐安全监管;建立多部门联合执法的工作机制、部门协调会商的联席会议制度,形成多部门联合监管食盐市场的长效机制,依法从严从重打击涉盐危害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
(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贵港盐务管理局;配合单位: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编委办、公安局、卫生计生委、工商局、质监局、法制办等。)
3.加快建设食盐追溯体系,实现食盐来源可追溯、流向可查询、风险可防范、责任可追究。按照国务院下发的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要求,盐业体制改革是对食盐专营制度的完善而不是放开,是以确保食盐质量安全和供应安全为核心,在坚持食盐专营制度基础上加快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对现有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批发企业只减不增;允许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省级批发企业跨省经营。为加强食盐市场安全监管,防止假冒伪劣食盐趁食盐跨省经营之机,流入我市食盐市场,根据《关于加强改革过渡期间食盐专营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工信厅联消费[2016]211号)的精神,在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的改革过渡期内,省级食盐批发企业(含取得省级食盐批发许可证的定点生产企业,下同)进入贵港开展食盐销售经营活动可以通过以下四种方式进行,但须进行监管:
(1)通过自建物流系统或与第三方物流企业签订配送合同委托其将食盐配送到商超、销售网点以及从事食品加工、餐饮服务的单位等食盐终端用户的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批发企业,应当建立覆盖配送全过程的交接制度,交接记录一式三份,分别由委托方、运输方、接收方保存。并向当地盐业主管机构提供物流企业所应具备的资质(企业营业执照及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物流配送方案、与第三方物流公司签订的配送委托合同原件及复印件;物流配送负责人(配送委托负责人)任命或聘任(委托)文件原件和复印件;物流配送负责人(配送委托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并以文件形式详细说明配送至我市食盐终端用户的详细地址及年配送量。对未能提供上述资料的企业,责令其停止配送行为。委托配送方应当在确定销售对象后,一次性通过物流系统将食盐配送到销售终端客户,不得以委托(聘任)配送的名义层层加价、变相批发食盐。销售食盐必须开具销售发票,随货同行,不得以配送单据代替销售发票,销售货款直接汇付至食盐批发企业帐户。受委托的第三方物流企业不得开展食盐二次配送等变相批发行为。违反上述规定,盐业执法部门按盐业相关法规进行处理。
(2)通过自建分公司进行食盐销售业务,要向当地盐业主管机构提供分公司注册地址、营业执照、食盐批发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分公司负责人身份证、分公司负责人任命或聘任文件、分公司食品经营流通许可证等信息,自建的分公司须有符合食盐储存条件的仓储设施。不得以委托(聘任)配送的名义层层加价、变相批发食盐。销售食盐必须开具销售发票,随货同行,不得以配送单据代替销售发票,销售货款直接汇付至食盐批发企业帐户。不得委托没有食盐批发许可资质的单位、个人开展批发经营活动。违反上述规定,盐业执法部门按盐业相关法规进行处理。
(3)通过在销区设立实体盐店、原厂直接发货销售等形式自建销售网点直接开展食盐销售业务。要向当地盐业主管机构提供网点名称、地址、负责人、联系人、联系电话、销售区域、购销合同及对代表职务的安排文件、介绍信、证明或员工证、工作证等信息,严禁非“自建销售网点”转批发食盐的行为。盐业主管机构要及时开展事中事后监督检查,制止直营门店无《营业执照》经营,制止直营门店批发销售食盐交货无销售发票的行为,制止直营门店委托无食盐批发资质的单位和个人批发食盐的违规行为。
抽查原厂直接发货销售,制止以二次配送等名义变相再批发的行为,制止以配送单等其它票据代替厂家销售发票的行为。销售货款直接汇付至食盐批发企业帐户。违反上述规定,盐业执法部门按盐业相关法规进行处理。
通过现有渠道开展食盐销售业务。要提供合作方的单位信息,包括单位名称、地址、负责人、联系人、联系电话、销售区域、月度销售量等信息。
(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贵港盐务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配合单位:市公安局、卫生计生委、工商局、质监局、法制办等。)
(二)推进盐业管理综合改革,确保食盐安全供应。
1.区外省级食盐批发企业和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的区外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在本市范围内开展食盐批发经营项目,除应按规定主动将企业主要信息告知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纳入自治区统一的信用记录,接受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及卫生计生、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的事中事后监管外,还必须到我市盐业主管机构报告备案,接受我市盐业主管机构及卫生计生、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的事中事后监管。
(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贵港盐务管理局;配合单位:市商务局、卫生计生委、工商局、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等。)
2.加强对食盐零售价格的市场监测, 保持价格基本稳定。广西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明确放开食盐出厂、批发和零售价格,由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成本、食盐品质、市场供求状况等因素自主确定。我市各级价格管理部门应按照自治区价格管理部门的部署加强对食盐零售价格的市场监测,会同有关部门采取措施,保持价格基本稳定,特殊情况下可依法采取价格干预或其他紧急措施,防止食盐价格异常波动。
(牵头单位:市物价局;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工商局,贵港盐务管理局等。)
3.改革工业盐运销管理。按广西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取消两碱工业盐备案制度,取消对小工业盐及盐产品进入市场的各类限制,放开小工业盐及盐产品市场和价格。根据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研究制定的落实细则和责任追究等有关管理办法,要确保工业盐等非食用盐生产企业(包括畜牧用盐、渔业用盐)在盐产品外包袋上用中文明确标注“工业用盐”或“非食用盐”字样。对在本市销区销售无标识或标识不清楚的盐产品,市盐业主管机构要对销售企业书面警告,警告无效的,可依法从重处罚。工业盐生产企业应当建立、保存完整的生产和销售记录,严格防止工业盐流入食盐市场。质监部门要督促生产企业提高产品质量,加强工业盐产品质量监管,依法查处生产领域的不合格产品,工商部门要依法查处流通领域的不合格产品及虚假广告和侵权假冒行为。
(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贵港盐务管理局;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工商局、质监局等。)
4.落实食盐储备体系。按照修改后的《广西壮族自治区食盐储备管理暂行规定》,建立由政府储备和企业社会责任储备组成的全社会食盐储备体系,确保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发生时食盐和原碘的安全供应。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要求食盐年度储备量不低于上一年度全区月均食盐消费量,可自行储备或委托地方盐业企业进行储备,费用由财政承担,在年度财政预算中予以资金安排。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食盐批发企业要建立食盐储备制度,按月建档记录食盐储备情况,最低库存量不得低于本企业上一年度月均食盐销售量,最高库存量不得高于本企业上一年度季均食盐销售量,防止食盐市场供应短缺和企业囤积居奇。我市各级盐业主管机构要按上级盐业主管机构布置密切监测食盐市场动态,定期抽查本市的食盐储备情况,特殊情况下要会同价格管理部门及时采取投放食盐储备、临时价格干预等措施,保障食盐供应和价格基本稳定。原碘供应暂时按照现行方式管理;国家和自治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贵港盐务管理局;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商务局、物价局等。)
(三)加强食盐管理制度建设,保障食盐供应安全。
1.加强盐业企业资质管理。严格规范食盐生产、批发企业资质,从源头上确保食盐质量安全和供应安全。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对现有的食盐生产、批发企业资质重新进行严格审核后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后,对进入贵港开展食盐销售经营的企业需到我市盐业主管机构报告备案,接受我市盐业主管机构及卫生计生、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的事中事后监管。
有下列行为的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食盐批发企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违法违规企业进行相应处罚:一是有食盐定点生产、批发资质的企业参与制贩假盐的;二是国家即将颁布出台的《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食盐批发企业规范条件》公布后达不到标准,且限期整改后仍然无法达标的企业;三是因发生质量问题等严重失信行为而被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四是连续3个月达不到国家限定的食盐最低库存量的;五是食盐批发企业从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购进食盐的;六是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食盐批发许可证书的。
(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贵港盐务管理局,配合单位:市工商局、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等)
2.加强科学补碘工作。贵港市属碘缺乏地区,不能因进行盐业体制改革放松碘缺乏病防治工作,要保证合格碘盐的有效供应,确保全市人民群众可以食用到合格的碘盐。对我市边远贫困地区要按照自治区规定采取财政给予食盐批发企业运费补贴的方式,保证本市边远贫困地区人口能够吃得上、吃得起合格碘盐。
(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贵港盐务管理局;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卫生计生委等。)
3.加强应急机制建设。市工业和信息化委负责全市食盐供应紧急突发事件的协调处置工作,在紧急突发情况下,按照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的《广西壮族自治区食盐供应应急预案》规定,申报批准采取投放政府储备、调运企业社会责任储备等方式,确保本市食盐市场稳定。
(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贵港盐务管理局;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公安局、财政局、交通运输局、商务局、工商局、物价局、应急办等。)
4.加快国有盐业企业改革。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有关要求,在加快推进广西壮族自治区盐业公司改革改制工作上,地方政府要落实:一是给予国有盐业企业改革改制、兼并重组整合涉及的资产评估增值、土地变更登记和符合条件的国有资产无偿划转等方面税收优惠政策;二是鼓励食盐产销一体化,建立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转换经营机制,盘活企业资产,增强生机和活力,支持企业通过资本市场或公开上市等方式融资;三是对下岗失业人员提供就业服务,对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给予就业援助。
(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贵港盐务管理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国土资源局、国资委、地税局,国税局等。)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改革方案高效实施。
成立由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担任组长,市人民政府分管秘书长,市工业和信息委负责人担任副组长,市发展改革委、公安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交通运输局、商务局、卫生计生委、国资委、工商局、质监局、法制办、食品药品监管局、物价局、应急办、政管办、打私办、编办,贵港海关等部门相关负责人为成员的贵港盐业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办公室主任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委主任杨宗桂兼任。市发展改革委配合盐业主管机构做好改革推进落实和重大问题协调工作,确保改革平稳有序进行。
(二)明确工作责任,推进政企分开。
全市各重点任务的牵头单位要根据已明确的工作内容要求,结合责任分工,抓紧制定具体工作方案,要强化工作保障,将各项任务细化、量化、具体化,明确责任人和完成时限。要加强统筹协调,牵头组织工作落实,确保改革有序推进、各项任务扎实落地。严格落实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食品药品监管局同自治区编办、法制办等单位研究制定广西盐业政企分开、理顺盐业行业管理职能和行政执法职能的具体措施,加强盐业行业管理和市场监管。
(三)打击制贩加盐及走私盐,保障食盐安全。
加强贵港市治理制贩假盐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力量,增加贵港海关、市打私办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继续开展治理制贩假盐及打击走私盐专项行动,依法打击生产、销售、使用假冒伪劣食盐和走私盐以及在食盐中掺杂掺假等违法犯罪行为,坚决制止扰乱食盐市场秩序行为。各县区行政首长负第一责任,扎实开展专项治理行动,营造安全可靠的食盐市场环境。
(四)加强市场监管,维护市场秩序。
从2017年1月1日开始,食盐产销和区域放开之后,市场竞争加剧,有可能引发部分食盐生产企业、批发企业通过降低质量来降低生产成本,通过降低质量进行恶性竞争。全市各级卫生计生、质监、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加强食盐质量抽查抽检工作,并将有关情况通报市盐业主管机构。一旦食盐定点生产企业、食盐批发企业发生食盐质量问题、以次充好、恶性竞争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全市各级盐业主管机构及工商、食品药品监管、质监等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罚。
(五)加强食盐储备,保障食盐供应。
根据自治区建立的保障食盐供应的应急预案,建立布局合理、应对有效的食盐储备体系,增强应急处置能力,防止食盐价格异常波动,维护食盐市场稳定乃至社会稳定。
(六)强化宣传引导,确保改革稳定。
全市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对盐业体制改革的宣传力度,消除模糊认识和片面理解,正确引导社会舆论,确保社会稳定、民心安定。要积极配合全市治理制贩假盐及打击走私盐专项行动工作的开展,既要正面宣传安全用盐的重要性、宣传盐业政策法规,也要曝光涉盐违法犯罪行为,形成威慑,营造良好的盐业体制改革舆论氛围。
附件:贵港市盐业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黄星荣 副市长
副组长:甘靖康 市政府副秘书长
杨宗桂 市工业和信息化委主任
成 员:胡 巨 市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甘华勇 市委编办副主任
李红模 市公安局副局长
黄宏忠 市财政局副调研员
覃广金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副调研员
骆泽昌 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
曾旭聪 市商务局副调研员
蒋海燕 市防艾办专职副主任
刘英志 市国资委副主任
刘志伟 市工商局副局长
赖品永 市质监局副局长
闭少敏 市法制办副主任
温秀海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副局长
杨 棠 市物价局局长
王文东 市应急办副主任
张耀峰 贵港海关副关长
黎世光 贵港盐务管理局副局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