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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省十二届人大三次会议第1118号建议的协办意见

发布日期

2015-03-13

发文字号

闽卫督函[2015]11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福建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5-03-13

颁发部门

福建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正文内容

关于省十二届人大三次会议第1118号建议的协办意见

闽卫督函[2015]11号

2015年3月13日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规范豆芽安全生产与监管的建议》(第1118号)收悉。现将我委的协办意见反馈如下:

  受国家卫生计生委委托,中国食品工业协会豆制品专业委员会已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豆芽》(原标准:GB 22556豆芽卫生标准)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标准对6-苄基腺嘌呤等指标作了明确限量要求,目前该标准正在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可以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鉴于国家已对豆芽安全标准进行了修订,我省不宜再制定豆芽的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领导署名:朱淑芳
  联 系 人:吴晶文
  联系电话:0591-87863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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