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全市社会办医发展的实施意见
安政办[2016]47号
2016年6月13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办发[2015]45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社会办医支持政策的意见》(豫政[2014]54号)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的意见》(豫政办[2016]29号)精神,加快推进我市社会办医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功能定位
(一)社会办医的发展定位。鼓励社会资本走专业化、高端化、精细化路子,重点发展专科医院和高端医疗,与公立医院实现优势互补、错位发展;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转型升级,提高标准化、规范化、现代化水平,提升服务质量;鼓励社会资本做大做强,举办高水平、规模化的大型医疗机构或医院集团。
(二)社会办医的发展目标。坚持公立医院为主导、社会办医疗机构共同发展,形成优势互补、有序竞争、分工协作、健康发展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优先支持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形成以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为主体、营利性医疗机构为补充的社会办医体系。到2020年,全市社会办医疗机构床位数力争达到每千人口1.5张以上,逐步树立一批技术能力强、服务质量好、社会信誉高、管理规范化、有影响力的社会办医疗服务品牌,基本形成多元办医格局。
责任单位:市卫生计生委,各县(市、区)政府。
二、放宽机构准入
(三)拓展社会办医发展空间。认真落实国家和省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 严禁公立医院举债建设或举债购置大型医用设备,严格控制城市公立医院发展规模。市级公立医院完成在建和已规划确定项目后,“十三五”期间原则上不再进行扩建或新建项目。强化区域内各机构之间的功能整合及分工协作,不断提高医疗卫生综合服务能力和资源利用效率,为社会力量举办高端医疗服务机构和特色专科医疗机构留足发展空间。
责任单位:市卫生计生委、城乡规划局,各县(市、区)政府。
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局。
(四)纳入规划范围。将社会办医纳入全市区域卫生规划和市、县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按照一定比例为社会办医预留床位和大型设备等资源配置空间,及时向社会公布。不得以未公开公布规划为由拒绝社会力量举办医疗机构或配置医疗设备。在符合规划总量和结构的前提下,取消对社会办医疗机构的具体数量、地点和间距的限制。需要调整和新增医疗卫生资源时,政府必须落实“保基本”的责任,同时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和运营医疗机构。
责任单位:市卫生计生委,各县(市、区)政府。
配合单位:市城乡规划局。
(五)简化审批流程。整合社会办医疗机构设置、执业许可等审批环节,进一步缩短审批时限,探索统一联审或并联审批模式,逐步实现社会办医审批一站式服务。按照“非禁即入”的原则,全面清理、取消不合理的前置审批事项,不得新设前置审批事项或提高审批条件,不得限制社会办医疗机构的经营性质。简化个体行医准入审批程序。
责任单位:市卫生计生委,各县(市、区)政府。
(六)放宽举办主体要求。鼓励和支持各地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慈善机构、基金会、商业保险机构、养老机构以及其他社会组织、个人采取独资、合资、合作等多种方式到我市办医。鼓励和支持拥有先进医疗技术和管理经验的医疗机构与我市公立医院进行交流合作。允许、支持符合条件的离退休医师、中医专业技术人员、名老中医开办西医(内科)、中医、中西医结合等各种科目的个体诊所,医师所在的医疗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之外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对其进行限制或变相限制。允许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并具有中医药一技之长的人员,在乡镇和村开办只提供经核准的传统中医诊疗服务的传统中医诊所。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捐资举办医疗机构或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进行捐赠。
责任单位:市卫生计生委,各县(市、区)政府。
(七)放宽服务领域。凡是法律法规没有明文禁止的领域,都要向社会力量放开,其服务范围、诊疗科目、床位设置、技术准入等,只要符合准入条件的均不受限制。优先支持社会力量在农村、边远地区、城市新区、城乡结合部等资源相对薄弱地区举办医疗机构;优先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康复、养老、老年病、精神、儿童、中医(中西医结合)、护理、临终关怀、社区卫生服务等社会急需的健康服务机构、特需医疗服务机构;优先支持社会力量举办二级以上的服务能力强、特色优势明显的专科(含中医类)医疗机构;支持社会资本积极探索发展互联网医疗;鼓励个体诊所组建医生服务团队,探索开展居民签约服务,为城乡居民提供约定的基本医疗、公共卫生和健康管理服务。
责任单位:市卫生计生委,各县(市、区)政府。
配合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民政局。
(八)放宽乙型大型设备配置条件。各县(市、区)制定本地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时,要按照不低于20%的比例为社会办医预留规划空间。放宽社会办医配置乙类大型医用设备准入条件,只审查诊疗科目、医技人员资质和医疗技术准入等安全性指标,对年工作量、医院等级、床位规模和阶梯配置等非安全性指标均不再作具体要求。卫生计生部门审批社会办医疗机构及其开设的诊疗科目时,对其执业范围内需配备的大型医用设备一并审批,符合配置标准和使用资质的,不得限制配备。严格控制公立医院超常配置大型医用设备。促进大型设备共建共享,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与公立医疗机构开展合作,在确保医疗安全和满足医疗核心功能前提下,实现医学影像、医学检验等结果互认和医疗机构消毒供应中心(室)等资源共享。
责任单位:市卫生计生委,各县(市、区)政府。
配合单位:各医疗机构。
(九)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公立医院改革。在公立资源丰富的地区,鼓励社会信誉好、具有较强管理服务能力的社会力量通过多种形式,参与公立医院改制。每个县(市)在确保办好一所综合医院和一所中医医院,满足群众基本医疗需求的前提下,可以推进部分公立医院(包括国有企业所办医院)改制。公立医院改制要明确和规范改制的方法、程序和条件,充分听取各方意见,确保公众合法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将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医项目纳入各级政府重点工程。
责任单位:市卫生计生委,各县(市、区)政府。
配合单位:市政府国资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局。
(十)严格控制公立医院开展特需医疗服务。公立医院提供特需服务的比例不得超过全部医疗服务总量的10%,已开设特需床位的公立医疗机构要逐步缩小特需床位规模,有条件的要实施剥离,为社会力量举办高端医疗服务机构和特色专科医疗机构预留发展空间。
责任单位:市卫生计生委,各县(市、区)政府。
配合单位:各公立医疗机构。
(十一)支持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社会力量按照经营目的,自主申办营利性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非营利性社会办医疗机构可自主选择按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登记或按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管理,营利性社会办医疗机构按照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社会力量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所办医疗机构依法登记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社会力量举办的营利性养老机构所办医疗机构依法登记为营利性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工商局、卫生计生委,各县(市、区)政府。
(十二)鼓励多种投资方式。鼓励社会资本通过独资独营、公建民营、民办公助、委托管理、服务外包、特许经营等多种方式举办医疗机构。支持公立医院与社会资本通过合资合作等形式举办独立医疗机构。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
责任单位:市卫生计生委,各县(市、区)政府。
三、改善执业环境
(十三)加大财政资金扶持力度。建立健全政府购买社会服务机制,由政府负责的公共卫生和支农、支边、对口支援、大型活动医疗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等任务,均可通过委托、承包、招标等方式交给社会办医疗机构承担,所需资金在既有财政预算中统筹安排。优先支持能够提供当地急需医疗服务的社会办医疗机构发展,其他符合条件、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社会办医疗机构,其专科建设、设备购置、人才队伍建设纳入财政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其建设项目达到一定规模的,当地政府可给予贷款贴息或投资补助支持。允许各县(市、区)政府通过给予一次性开办补助、床位运营补助等方式,扶持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发展。社会办医疗机构收治急危伤病、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确或无力支付相应费用的患者,及抢救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符合规定的救治费用,可按相关程序申请当地疾病应急救助基金和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支付或垫付。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卫生计生委,各县(市、区)政府。
(十四)完善奖励扶持措施。 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在扣除办医成本、预留医疗机构发展基金以及提留其他有关费用后,可以从收支结余中提取一定比例用于奖励举办者,年奖励总额不超过以举办者累积出资额为基数的银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1.2倍的利息额。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分立、合并、终止或变更举办者时,应进行财产清算,清算剩余资产在扣除社会捐赠资助和国家投入后,可按举办者实际投资原值或折价返还;返还后仍有剩余资产的,经财政、卫生计生部门审核同意,可以提取剩余资产的一定比例奖励举办者。
责任单位:市卫生计生委,各县(市、区)政府。
配合单位:市财政局、民政局。
(十五)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规定的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符合规定的社会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社会办医疗机构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经认定为非营利组织的,对其提供的医疗服务等符合条件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企业、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县级以上政府及其部门对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捐赠,按照税法规定予以税前扣除。
责任单位:市地税局,各县(市、区)政府。
配合单位:市国税局、财政局、卫生计生委、民政局。
(十六)落实价格收费优惠政策。社会办医疗机构用水、用电、用气、用热实行与公立医疗机构同城同价政策。对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建设免予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建设减半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责任单位:各执收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十七)保障用地需求。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享受与公立医疗机构相同的土地使用政策。符合划拨用地条件的可按划拨方式办理用地手续;不符合划拨用地条件的,必须按照有偿使用方式办理用地手续。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以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可采取协议出让方式办理用地手续。在符合城乡规划前提下,社会办医疗机构可通过土地置换进行迁建、扩建,土地置换收益在支付相关费用和成本后,须全额用于医院建设。严禁利用社会办医项目圈地、占地或擅自改变土地用途。
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各县(市、区)政府。
(十八)纳入医保定点范围。将符合医保定点相关规定的社会办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定点范围,执行与同级公立医疗机构相同的支付政策,并及时结算和划拨城镇医保、新农合医疗统筹基金。取消基本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和基本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审查。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将社会办医疗机构纳入商业保险定点医院范围。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使用统一的医疗收费票据,营利性医疗机构使用符合规定的发票,均可作为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凭证。将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医疗机构纳入当地“120”急救网络,允许其开展交通事故救治,以及婚检、高招体检、招聘体检、健康体检、孕产妇保健等医疗服务,并与公立医疗机构按同等待遇获得政府补偿。
责任单位:市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县(市、区)政府。
配合单位:市急救中心、教育局,各保险机构。
(十九)优化融资政策。鼓励各县(市、区)政府通过设立健康产业投资基金等方式,为社会办医疗机构提供建设资金和贴息补助。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以股权融资、项目融资等方式筹集开办费和建设发展资金。支持符合条件的社会办营利性医疗机构上市融资或发行债券,利用多种融资工具进行融资。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发展。拓宽信贷抵押担保物范围,探索允许社会办医疗机构利用有偿取得的社会公益设施以外的财产申请抵押贷款。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注册发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筹集资金,鼓励各类创业投资机构和融资担保机构对医疗领域创新型业态、小微企业开展业务。
责任单位:市政府金融办。
配合单位:人行安阳市中心支行。
(二十)放开药品采购限制。社会办医疗机构可自主决定是否参加以省为单位的药品和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有关政府部门不得强制要求。纳入基本医保定点范围的社会办医疗机构的药品零售价和高值医用耗材价格,不得高于药品和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结果确定的限价。
责任单位:市卫生计生委,各县(市、区)政府。
配合单位: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二十一)加强人才培养和引进。将社会办医疗机构人才建设纳入高层次创新型科技人才队伍建设工程、中原崛起百千万海外人才引进工程和全民健康卫生人才保障工程,在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才继续教育、职业技能培训、全科医生培养和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方面,对社会办医疗机构一视同仁。社会办医疗机构应按照当年业务收入的1.5-2.5%足额提取职工教育培训经费。社会办营利性医疗机构可对引进人才实行股权、期权等中长期激励办法,实行协议工资制、项目工资制等多种分配形式。落实专项优惠政策,切实解决留学回国卫生技术人员的执业资格转换和职称评定问题。
责任单位:市卫生计生委,各县(市、区)政府。
配合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二十二)允许医师多点执业。鼓励公立医院医师到社会办医疗机构多点执业。鼓励通过医生工作室、医生集团等方式开展多点执业。允许卫生技术人员在连锁化运营机构或医疗集团之间流动执业。支持发展影像中心、病理中心等独立第三方检查检验机构,为医生多点执业建立完善的公共服务平台。鼓励医疗卫生机构、执业医师购买医疗责任保险、医师执业保险。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对开展医师多点执业涉及的人事管理、收入分配、社会保险等工作研究制订配套改革方案。
责任单位:市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县(市、区)政府。
配合单位:各医疗机构。
四、加强监督管理
(二十三)完善社会办医变更和退出政策。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原则上不得转变为营利性医疗机构,确需转变的,需经原审批部门批准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社会办营利性医疗机构转换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可提出申请并依法办理变更手续。社会办医疗机构性质变更后,按规定分别执行国家有关价格和税收政策。社会办医疗机构发生产权变更的,可按有关规定处置相关投资。发生停业、破产或投资者退出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责任单位:市卫生计生委,各县(市、区)政府。
配合单位:市民政局、工商局。
(二十四)加强医疗行为监管。按照放开准入、严格标准、完善服务、强化监管的要求,切实加强对各类医疗机构的事中事后监管。加强对社会办医疗机构负责人及有关管理人员的培训,促进规范管理,提高经营水平。加大医疗机构信息公开力度,定期公开公布区域内医疗机构服务情况及日常监督信息。建立健全医疗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记录,依法推进信息公开并纳入国家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探索建立医疗机构及从业人员退出机制。
责任单位:市卫生计生委,各县(市、区)政府。
配合单位:市卫生监督所,各医疗机构。
(二十五)维护医疗秩序。将社会办医疗机构统一纳入医患纠纷调解处置机制体系。在社会办医疗机构发生重大医患纠纷时,当地卫生计生等部门要积极指导和支持其依法依规处置,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保障良好的诊疗秩序。各级医患纠纷调解机构要做好社会办医疗机构医患纠纷调解工作。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购买医疗责任保险、医疗意外保险等多种形式的执业保险。
责任单位:市卫生计生委,各县(市、区)政府。
配合单位:市综治办、公安局、司法局、信访局,各医疗机构。
(二十六)加强行业自律和医德医风建设。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成立行业协会,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组织在服务质量、经营性质等方面的管理、指导作用。引导社会办医疗机构增强社会责任意识,加强医德医风建设,推行诚信服务,弘扬救死扶伤精神,努力构建和谐医患关系,促进社会办医可持续健康发展。
责任单位:市卫生计生委,各县(市、区)政府。
配合单位:各医疗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