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全县养老机构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邹食药监发[2017]83号
2017年10月25日
各镇(街道)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民政所:
养老机构食品安全关系广大老年人身心健康,关系社会的和谐发展与稳定。为进一步加强全县养老机构食品安全管理工作,提高养老机构食品安全管理水平,预防集体性食物中毒等突发事件发生,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就做好我县养老机构食品安全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部门职责,严格规范管理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养老机构食堂食品经营许可和食品日常监管,组织开展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违规行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养老机构食堂许可管理,严格按照许可条件和程序,审查核发《食品经营许可证》。镇、街道食品药品监管所要结合民政部门提供的信息,组织开展辖区内养老机构巡查,发现未办理许可证的要督促其尽快办理,并及时纳入监管范围,建立养老机构食堂基础档案。
民政部门要加强养老机构食堂食品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对养老机构食堂食品安全措施落实情况开展巡查。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与民政部门要建立工作协作机制,完善信息通报制度,建立健全养老机构食堂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制。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及时向民政部门通报养老机构食堂经营许可、监督检查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民政部门要及时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通报新建养老机构登记信息以及对养老机构食堂食品的巡查情况。
二、落实八项要求,规范供餐行为
养老机构是食堂食品安全的责任主体,要建立养老机构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的食品安全责任制,配备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自查自纠制度。养老机构食堂要达到“亮证经营、安全承诺、单据留存、原料公示、加工规范、清洗消毒、场所清洁、餐餐留样”八项要求。
一要亮证经营。食堂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并悬挂在食堂醒目位置,未取得许可证的禁止经营,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并持有效健康证明,实行岗前培训。二要安全承诺。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堂负责人签订食品安全承诺书。三要单据留存。严格落实索证索票制度,对进货单据、供货者许可证复印件等做到单单留存。四要原料公示。落实进货查验制度,如实登记主要食品原料、调味料、添加剂来源等信息,并在经营场所公示。五要加工规范。严格按照加工操作规程加工操作,烹饪前检查待加工食品,需要熟制加工的食品应烧熟煮透,严格生熟分开,避免交叉污染。六要清洗消毒。厨房餐饮工具和餐饮用具要按规定清洗、消毒,并保持清洁按要求存放。七要场所清洁。厨房和就餐场所要保持清洁卫生;厨房上下水设施齐全,油污、垃圾及时清理,物料整齐摆放。八要餐餐留样。配备食品留样设备设施,建立健全留样管理制度,严格规范留样管理,并做好记录。
三、突出检查重点,严查违法行为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围绕六项重点开展监督检查,一查许可证情况。核查养老机构食堂是否具有《食品经营许可证》,是否过期,是否存在超范围、超能力经营问题。二查从业人员健康证明。核查食堂是否具有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和措施,从业人员是否具有健康合格证明,健康证明是否在有效期内。三查食堂环境卫生状况。核查食堂环境是否定期清洁和保持良好,是否具有消除老鼠、蟑螂、苍蝇和其他有害昆虫及孳生条件的防护措施;是否配备有效消毒设施,清洗池的设置和使用是否合理;餐饮具消毒是否符合相关要求。四查索证索票制度落实情况。核查食堂采购的食品及原料、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是否验收并记录,是否在保质期内;原料贮存是否符合管理要求。五查加工制作等相关管理制度情况。核查食品加工制作等相关制度的制定及落实情况;食品原料清洗是否彻底,粗加工是否达到要求,是否生熟分开,是否存在交叉污染,豆类食品是否烧熟煮透;是否具有洗手、消毒、更衣设施和专用冷藏设施等。六查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情况。核查养老机构食堂是否建立健全以机构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的食品安全责任制;是否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明确相关人员的责任;是否建立从业人员健康管理档案;是否制定企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能否迅速采取措施控制事态的发展并及时报告,积极做好相关处置工作,防止事故危害的扩大。
对养老机构食堂无证经营或超范围、超效期经营,采购和使用假冒伪劣食品,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或超范围、超剂量使用食品添加剂,餐饮具清洗消毒不合格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严肃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及时移交公安机关。
民政部门要加强对养老机构食堂食品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的巡查工作,发现问题督促整改并及时通报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四、加强宣传教育,完善防控机制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民政部门要多渠道、多形式开展食品安全知识宣传教育,把宣传教育资料发放到关爱的每一位,倡导健康的饮食,增强养老机构开办单位责任意识,强化食堂从业人员食品安全意识,提高在住人员食品安全知识水平和自我防范意识。同时,要督促养老机构食堂开展从业人员培训工作,强化食堂从业人员的食品安全意识,保障在住人员饮食安全。
养老机构食堂要制订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一旦发生食品安全事件时,要迅速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积极协助救治病人,及时向食品药品监管、民政等部门报告并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处置工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民政部门要建立和完善食物中毒事故信息通报、报告制度,加强应急管理,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共同强化食品安全监管。
镇(街道)食品药品监管所和民政所每年至少开展两次以上养老机构食堂食品安全联合检查,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民政局将适时组织抽查。
其他农村幸福院、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食堂按照养老机构食堂的要求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