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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做好腹膜透析有关工作通知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1-08-12

发文字号

苏卫办医[2011]146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江苏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1-08-12

颁发部门

江苏省卫生厅

正文内容


江苏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做好腹膜透析有关工作通知的通知

苏卫办医[2011]146号

2011年8月12日

各市卫生局,厅直属有关医院

  为使终末期肾衰患者得到安全、有效、可及的腹膜透析治疗,卫生部已在全国启动推进腹膜透析工作。现将《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做好腹膜透析有关工作的通知》(卫办医政函[2011]549号,以下简称《通知》,附件1)转发给你们,并就做好腹膜透析有关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腹膜透析已纳入重大疾病医疗保障工作。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按照《通知》要求和部署,逐级开展腹膜透析培训,提高医疗机构,特别是基层医疗机构腹膜透析能力。积极协调落实有关政策,为推进腹膜透析工作创造良好的环境。

  二、南京军区总医院、江苏省人民医院已被确认为第一批卫生部腹膜透析培训示范中心,负责省内开展腹膜透析医疗机构有关医务人员规范化培训。我厅将于9月委托省医院协会组织2家示范中心开展全省腹膜透析标准操作规程培训工作,请各市卫生局汇总辖区内已开展、准备开展的腹膜透析医疗机构名单,填报《腹膜透析医疗机构有关信息登记表》(附件2),以电子邮件形式于8月20日前报我厅医政处。厅直属医院按属地原则报当地卫生局。

  三、为推动全省开展腹膜透析工作,我厅拟在全省确定若干区域腹膜透析指导中心,请各市卫生局按照《腹膜透析标准操作规程》(卫办医政函[2011]405号)的具体要求,每市推荐1家医院,填报《江苏省区域腹膜透析指导中心申报表》(附件3),以电子邮件形式于8月20日前报我厅医政处。厅直属医院直接报送。我厅将组织专家进行审核评估,并在此基础上推荐卫生部腹膜透析培训示范中心培育单位。

  四、各已开展腹透的医疗机构要切实做好腹膜透析病例信息登记报告工作,在完成每例腹膜透析治疗后3日内,使用我省统一分配的用户名和密码,登录“全国血液净化病例信息登记系统”(www.cnrds.net/pd)进行病例信息报送工作。我厅委托省肾脏病专业医疗质控中心具体负责腹膜透析技术病例信息统计、分析、维护等工作,并定期通报信息登记工作。

  厅医政处联系人:赵莉萍、薛莹莹,电话:025-83620876、83620691,邮箱:zhaolp@jswst.gov.cn
  省肾脏病专业医疗质控中心(省人民医院肾内科)联系人:毛慧娟、邢昌赢,电话:025-68136867,68136039(传真),邮箱:cyxing62@126.com
  卫生部腹膜透析示范示范中心:南京军区总医院:俞雨生,邮箱:yuyusheng@medmail.com.cn,江苏省人民医院:刘佳,邮箱:jjliu3@sin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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