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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注销后住院病历处置有关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1-08-12

发文字号

内卫办发[2011]44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1-08-12

颁发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

正文内容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注销后住院病历处置有关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内卫办发[2011]44号

2011年8月12日

各盟市卫生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卫生局:

  现将《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注销后住院病历处置有关问题的批复》(卫政函[2011]192号)转发你们,经有关部门研究决定,医疗机构注销后,住院病历由所在地旗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按照相关规定妥善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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