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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建立公立医院价格相关数据指标统计报告制度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6-07-19

发文字号

鄂价农医[2016]79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湖北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6-08-01

颁发部门

湖北省物价局

正文内容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建立公立医院价格相关数据指标统计报告制度的通知

鄂价农医[2016]79号

2016年7月19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物价局,省管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及时掌握价格相关数据指标情况,根据《湖北省价格条例》有关规定,决定在全省公立医院建立价格相关数据指标统计报告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查统计价格相关数据指标是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加强价格管理、完善定价政策的一项重要工作,也是建立以成本和收入结构变化为基础的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的关键配套措施。各地要高度重视,严格落实,认真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公立医院按照制度要求进行填报。省物价局将把各地落实报告制度情况纳入目标责任制统一考核。

  二、本制度实施范围包括全省县级及以上公立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和妇幼保健院。其余公立医疗机构暂不列入实施范围。

  三、公立医院价格相关数据指标实行按年度统计。相关医院每年3月1日前报送上年度《湖北省公立医院价格相关数据指标统计表》(见附件1,包括纸质版和电子版,纸质版需加盖医院公章)。省管医疗机构报送省物价局;市(州)公立医院报送所在市(州)价格主管部门;县(市、区)公立医院报送所在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

  四、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汇总整理相关数据,加强分析研究,将本地区公立医院报送资料汇总整理后填报《主要数据指标汇总表》(见附件2),并形成统计分析报告,将汇总表及统计分析报告电子版报上一级价格主管部门。县(市、区)在3月15日前报市(州);市(州)在3月30日前报省。2015年市(州)公立医院统计分析报告于2016年8月30日前报省。

  五、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积极督促相关医院落实统计报告制度,并加强检查指导,不定期对相关数据进行抽查核实。每年应当至少组织1次检查工作,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指正,监督整改。

  六、相关医院应当提高对统计报告制度认识,明确义务,积极配合,按要求如实填报数据并及时报送;发现前期报送数据有误的应当主动更改,重新报送。医院对填报数据负责,填报数据将作为今后调整医疗服务价格的重要依据。对公立医院不执行统计报告制度、填报虚假数据、故意拖延填报等情形的,价格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纳入价格失信者名单。

  七、本统计报告制度从2016年8月1日起在在全省公立医院执行,执行中发生的问题情况及时向省物价局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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