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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将原由卫生厅直接监督管理的包头铝厂等十家企业的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实行属地监督管理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5-05-17

发文字号

内卫法监字[2005]129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5-05-17

颁发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

正文内容


关于将原由卫生厅直接监督管理的包头铝厂等十家企业的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实行属地监督管理的通知

内卫法监字[2005]129号

2005年5月17日

各盟市卫生局,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39号《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要求,按照省级卫生监督机构的主要职责,经研究决定将过去由卫生厅直接监督管理的包头铝厂等十家企业的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实行属地监督管理。具体调整如下:

  一、将呼和浩特炼油厂、内蒙新华印刷厂、内蒙汽车齿轮厂、内蒙红旗化工厂(上述单位名称均为1992年时的名称)的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交由呼和浩特市卫生局监管;

  二、将包头铝厂的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交由包头市卫生局监管;

  三、将丰镇电厂的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交由乌兰察布市卫生局监管;

  四、将原名为准格尔煤炭工业公司所属企业的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交由鄂尔多斯市卫生局监管;

  五、将海勃湾矿务局所属企业的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交由乌海市卫生局监管;

  六、将原名为哲盟爱民制药厂的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交由通辽市卫生局监管;

  七、将原名为乌拉山化肥厂的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交由巴彦淖尔市卫生局监管。

  要求内蒙古卫生厅卫生监督所、内蒙古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与各盟市做好交接工作。同时,各地要按照卫生部门的职责,进一步加强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对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和人员,必须依法取得相应资格后方可从事相应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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