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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卫生计生委关于省十二届人大四次会议第1488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日期

2016-05-05

发文字号

闽卫督函[2016]84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福建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6-05-05

颁发部门

福建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正文内容

福建省卫生计生委关于省十二届人大四次会议第1488号建议的答复

闽卫督函[2016]84号

2016年5月5日

黄婉清等代表:

  《关于进一步调整完善计生工作体制机制的建议》(第1488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责任制考核指标设置问题
  2016年计划生育考核工作,拟由省、市联合对县(市、区)进行百分制达标考评,把考核指标分为主要指标和工作措施两个部分。主要指标拟只考核最终指标,不考核中间指标。工作措施着重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领导重视、部门配合、治理出生性别比、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和提高信息质量等方面进行考评,拟对政策符合率等指标进行调整。

  二、关于考核次数过多问题
  拟进一步改进考核方案,取消对设区市的考核,改为日常督查。对县(市、区)实行省市联合考核,每个设区市抽查1-2个县(市、区),其余县(市、区)由各设区市组织考核,考核次数相应减少。

  三、关于县乡“达标”考评问题
  对计生工作后进乡镇(街道)(以下简称乡镇)实行重点管理是泉州市“抓两头,促中间”的有效举措之一。1992年以来,泉州市通过每年对落后乡镇实行单列管理、黄牌警告和预警告的办法,有效提升了全市计生工作整体水平。随着全面两孩政策的实施,泉州市对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进行改革和完善,一是调整计生重点管理乡镇档次,适当调低档次,对晋江、南安、安溪三县(市)的计生重点管理乡镇档次,由原来“一个单列一个黄牌”调整为“一黄牌一预警告”,2016年度计生重点管理乡镇不设单列管理乡镇。二是根据国家、省里关于计生责任奖惩的要求,结合实际,将对2009年出台的《计生重点管理乡镇(街道)的管理规定》(泉委办[2009]10号)进行修订完善。

  四、关于计划生育“双查”问题
  2月19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新修订的《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删除了关于“不按计划生育要求落实有效节育措施、补救措施或者参加避孕节育情况检查”给予五百元以下罚款的条款。从2016年开始,全省对落实节育措施的群众停止实行避孕节育措施检查,对于已经怀孕的夫妻,可以继续免费享受孕情检查和计划生育随访服务。泉州市卫生计生委据此对“双查”制度进行了改革,并提出了简化孕情检查的要求。一方面,从3月1日起,暂停泉州市“双查”实时平台的运用,对“双查”工作不作硬性要求,不考核“双查”到位率,着手对该平台进行修改、调整和完善;另一方面要求各县(市、区)要优化计生服务管理,做好孕情服务和随访工作,推进优生优育全程服务,加强高龄孕产妇、再生育和不孕不育人群的服务和指导,推进卫生计生孕产期检查信息的共享。南安市已经下发文件,改计生“双查”为全面推行婚育健康全程服务。

  五、关于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问题
  新修订的《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当事人违法行为被查出的上一年县(市、区)城镇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以下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未婚生育子女的,除多生育的情形外,按百分之六十至一倍征收。但生育时已达到法定婚龄,并在被告知征收后三个月内补办结婚登记的,免予征收;(二)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二倍至三倍征收;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四倍至六倍征收;多生育第三个以上子女的,从重征收;(三)婚外生育一个子女的,按四倍至六倍征收;婚外生育第二个以上子女的,从重征收。个人年实际收入高于当地城镇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以个人年实际收入为基数,按照前款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多生育的子女为双胞胎或者多胞胎的,征收社会抚养费时按一个子女数计算。”

  目前,国家正在酝酿修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我委将按照国家的要求,做好修订完善社会抚养费征收有关规定的准备工作。

  衷心感谢你们对卫生计生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领导署名:朱淑芳
  联 系 人:雷震宇
  联系电话:0591-87752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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