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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2017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6-09-21

发文字号

/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汕头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6-09-21

颁发部门

广东省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正文内容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2017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的通知

2016年9月21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2016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函[2016]1962号)“2016年各级财政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标准在2015年的基础上提高40元,达到420元/人”和“同步提高城乡居民个人缴费标准,达到人均不低于150元”的要求,进一步完善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优化提升医保筹资水平,稳步提高基金保障能力,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调整我市2017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将我市2017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提高至150元/人?年。

  二、我市2017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扩面缴费工作于9月1日启动,各地各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宣传发动和组织实施工作,确保完成2017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扩面征缴任务,实现应保尽保,巩固城乡基本医保覆盖面。

  三、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反映。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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