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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产前筛查和产前诊断情况调查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0-02-08

发文字号

内卫妇字[2010]92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0-02-08

颁发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

正文内容

关于开展产前筛查和产前诊断情况调查的通知

内卫妇字[2010]92号

2010年2月8日

各盟市卫生局,内蒙古自治区医院、内蒙古自治区妇幼保健院,内蒙古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253医院、内蒙古医学院附属人民医院:

  按照《卫生部妇社司关于开展全国产前筛查和产前诊断情况调查的通知》(卫妇社妇卫便函[2010]6号)文件要求,请自治区保健院、乌海市妇幼保健院认真填写《全国产前筛查和产前诊断情况调查表》的表2,于2月28日前报自治区妇幼保健院保健部,由自治区妇幼保健院指定专人审核、汇总全区资料,并填报表1,审核盖章后于3月10日前上报卫生厅妇社处。请全区出生缺陷监测机构认真填写《出生缺陷监测医院开展产前超声检查和产前诊断情况调查表》,于3月10日前报自治区妇幼保健院新生儿科,由自治区妇幼保健院指定专人催报、汇总、审核全区资料,于3月15日前统一上报全国妇幼卫生监测办公室。

  调查表中的具体填写内容如有不清楚的,请直接咨询全国妇幼卫生监测办公室的相关联系人。

  “全国产前筛查和产前诊断情况调查”部分的联系人:殷利娜 自治区妇幼保健院保健部主任,联系电话:0471-6691196。

  “出生缺陷监测医院开展产前超声检查和产前诊断情况调查”部分的联系人:王红云 自治区妇幼保健院新生儿科主任,联系电话:0471-66911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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