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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转发《关于餐饮服务者经营河豚鱼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1-06-29

发文字号

黑食药监餐函[2011]9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黑龙江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1-06-29

颁发部门

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正文内容

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转发《关于餐饮服务者经营河豚鱼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黑食药监餐函[2011]9号

2011年6月29日

各市(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农垦总局卫生局、森工总局卫生局、航运管理局:

  现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餐饮服务者经营河豚鱼有关问题的通知》(食药监办食函[2011]242号)文件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通知要求贯彻执行。并将检查和查处情况及时上报省局餐饮服务监管处。

  食药监办食函[2011]242号文件请到省局网站查阅。

  联系人:尚贵民,电话:0451-88313102。
  电子邮箱:shangguimin@hljda.net

  国家局关于餐饮服务提供者经营河豚鱼有关问题的通知

  (食药监办食函[2011]242号)

  吉林、江西、贵州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你局有关餐饮服务提供者能否经营河豚鱼的请示收悉。近年来,个别餐饮服务提供者擅自经营河豚鱼,导致食物中毒事件时有发生,为切实保障公众饮食安全,经组织相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认真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多次发文禁止餐饮服务提供者加工制作鲜河豚鱼。近年来,有些地方养殖河豚鱼,并向有关部门提出开放禁令的申请。有关部门正在进行相关研究,在国家有关政策调整前,严禁任何餐饮服务提供者加工制作鲜河豚鱼。

  二、各地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大对辖区内餐饮服务提供者经营河豚鱼行为的监督检查力度。对经营河豚鱼(或以其他替代名称)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三、各地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禁用河豚鱼的宣传教育,使餐饮服务提供者和广大消费者了解食用河豚鱼的危险,进一步增强自我防护能力。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二○一一年六月九日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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