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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局进一步加强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监督管理通知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4-09-03

发文字号

/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4-09-03

颁发部门

新疆自治区其他机构

正文内容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局进一步加强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监督管理通知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药品监督管理局,各地、州、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现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监督管理的通知》(国食药监注〔2004〕391号)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凡使用普通天然胶塞(不包括口服固体药品包装用胶塞、垫片、垫圈)作为药品包装的药品生产企业和医疗机构,务于2004年12月31日前完成替换工作。药品生产企业和医疗机构在完成替换前期准备工作的同时,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中的附件四“药品补充申请注册事项及申报资料”要求,将有关技术资料和补充申请上报我局审批。

  各地州市药监局应加强对使用普通天然胶塞作为药品包装的药品生产企业和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及时通知辖区内的药品生产企业和医疗机构,严格执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有关要求,确保药品质量安全、有效。

  二○○四年九月三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监督管理的通知(略)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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