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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经营企业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8-02-27

发文字号

鄂食药监函[2008]71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湖北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8-02-27

颁发部门

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正文内容


关于调整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经营企业的通知

鄂食药监函[2008]71号

2008年2月27日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国务院《反兴奋剂条例》的有关规定和我局《关于加强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经营管理的通知》(鄂食药监函[2005]225号),经有关企业申请和相关市局、省直属分局进行资料审查并现场检查,我局同意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经营企业作如下调整:(查看附件)

  各地要加大对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生产经营企业的日常监管力度,进一步规范生产经营秩序,为奥运会的成功举办创造良好的赛事环境。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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