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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十八大”期间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2-09-05

发文字号

粤卫办函[2012]365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广东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2-09-05

颁发部门

广东省卫生厅办公室

正文内容

关于加强“十八大”期间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粤卫办函[2012]365号

2012年9月5日

各地级以上市卫生局、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佛山市顺德区人口和卫生药品监督局,部属、省属医药院校,厅直属有关单位:

  为切实加强我省与人体健康有关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监督管理,确保“十八大”召开期间不发生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根据《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及有关文件要求,现就做好实验室病原微生物生物安全管理工作提出如下几点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提高认识,落实责任。“十八大”的召开是全党、全国人民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确保“十八大”召开期间不发生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是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完成的刚性任务。各地、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全力以赴,精心部署,切实履行监管职责。要全面落实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管责任,将责任落实到部门、落实到单位、落实到具体人员,并加强监督检查。

  二、加强监管,做好预案。各地、各单位要加强监督管理,特别是重点地区、重点单位和重点环节的监督管理。各BSL-3实验室设立单位、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机构以及存有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样本的实验室,要认真落实有关文件的要求,完善和落实管理制度、安全保卫制度、档案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进一步提高人防、物防、技防水平,确保菌(毒)种和样本安全,严防被非法利用。要严格按照《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卫生部关于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的要求做好运输监管工作,“十八大”期间,暂停“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上送北京进行检测的运输审批。
  各地、各单位要对可能发生的实验室生物安全突发事件进行科学评估,加强与公安等相关部门的沟通合作,建立健全实验室生物安全应急预案并进行演练,确保发生安全事故后能够及时妥善处理。

  三、加强培训,做好备案。各地、各单位要切实加强对涉及病原微生物特别是涉及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及样本的相关人员的准入管理和学习培训,切实提高生物安全意识,掌握必须的知识和技能。要按照《广东省卫生厅关于一、二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的管理规定》要求,对所辖区域内的一、二级实验室以及实验活动进行备案,重点是医疗卫生单位以及相关行业单位的在用实验室。

  四、全面开展监督检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地、各单位要按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的要求,各地级以上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所辖区域内、各高等医药院校负责对本校及附属医院、厅直属有关单位负责对本单位的实验室生物安全工作从组织管理机构、人员培训、实验活动管理、备案情况、管理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等方面进行一次全面监督检查,形成监督检查工作情况报告,于2012年9月30日前报我厅科教处,电子文档发至Email:tuzhengjie@163.com。我厅将对各地、各单位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情况进行抽查。

  联系人:涂正杰;联系电话及传真:020-83848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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