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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授予惠州市龙门县城广东省卫生县城称号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1-08-03

发文字号

粤爱卫[2011]10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广东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1-08-03

颁发部门

广东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

正文内容

关于授予惠州市龙门县城广东省卫生县城称号的通知

粤爱卫[2011]10号

2011年8月3日

惠州市爱卫会:

  经广东省卫生镇(县城)考核鉴定组考核,你市龙门县城在创建广东省卫生县城工作中,各项指标达到了《广东省卫生镇(县城)标准》(粤爱卫[2010]17号)规定的要求。7月1日至7月8日在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网站公示,未有不同意见。省爱卫会决定,授予惠州市龙门县城“广东省卫生县城”称号,并授予奖牌,以资鼓励。

  希望该县再接再厉,进一步落实各项长效管理措施,不断完善城镇基础卫生设施建设,深入开展全民健康教育,充分发挥典型示范带动作用,加快各项卫生创建步伐,为促进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构建和谐社会作出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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