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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转发《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7-01-24

发文字号

沪食药监食生[2017]20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上海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7-01-24

颁发部门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正文内容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转发《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的通知》的通知

沪食药监食生[2017]20号

2017年1月24日

市食药监局认证审评中心:

  现将《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三[2016]15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实际,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施行时间
  自2017年1月1日起本市受理的保健食品生产许可事项,对保健食品生产许可的审查,依据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新发布的《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的通知》施行。

  二、关于申请保健食品原料提取物生产许可
  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应具备保健食品注册证明文件或备案证明中载明的全部生产工艺及相关设施设备。为本企业提供保健食品原料提取物且生产车间在同一园区内的,其生产活动不需要单独申请原料提取物的生产许可,纳入相关保健食品生产许可一并申请。其他情形生产保健食品原料提取物的,应申请保健食品原料提取物生产许可。

  三、关于企业对现场核查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报告
  现场核查合格且存在不符合项的,申请人应在知道现场核查结论之日起1个月内对现场核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并将整改结果向市食药监局认证审评中心和实施日常监督管理的市场监管局书面报告。负责对申请人实施食品安全日常监管的市场监管局应当在许可后3个月内对获证企业开展一次监督检查。对已进行现场核查的企业,重点检查现场核查中发现的问题是否已进行整改。

  四、其他
  本市已经发布的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审查要求与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发布的《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有不一致的,按照新发布的《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执行。

  在《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的,及时报市食药监局食品生产监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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