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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卫生厅关于对全省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进行督导检查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7-09-29

发文字号

吉卫函[2007]352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吉林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7-09-29

颁发部门

吉林省其他机构

正文内容

吉林省卫生厅关于对全省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进行督导检查的通知
(吉卫函〔2007〕352号)


各市、州卫生局:
  新生儿疾病筛查技术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规定的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之一,为了防治儿童智力低下或疾病伤残,提高我省出生人口素质,依据《卫生部关于印发新生儿疾病筛查技术规范的通知》要求,我省从2007年4月10日起,全面开展了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为了掌握目前工作现状,及时调整工作的策略,促进工作的顺利开展。我厅将组织相关人员对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进行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主要内容  (一)各卫生行政部门和妇幼保健机构对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的组织管理情况
  (二)新生儿疾病筛查网络建设及运行情况
  (三)新生儿疾病筛查的技术实施情况
  (四)新生儿疾病筛查的收费及经费管理情况
  (五)其它与新生儿疾病筛查技术相关内容

  二、检查方法  采取各地区自查和省级抽查相结合的方法,各地接本通知后,先组织本地按照上述检查的主要内容进行自查,并于10月13日前将主要结果,形成书面材料上报省卫生厅妇社处。我厅于10月中下旬组织专家组对各地自查情况进行抽查。省卫生厅将对工作没有开展的单位和工作不力的单位进行通报。

  三、相关要求  (一)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是我省妇幼保健的重点工作,此项工作情况,将作为每年年终考核、下拨免费负责接送孕产妇救护车和其它妇幼项目县选择的重要参考指标。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设专人负责,确保此项工作的全面落实。
  (二)各地要以新生儿疾病筛查督导检查为契机,推动母婴保健专项技术的依法服务和深入开展,并积极探索适合我省新生儿疾病筛查综合管理的服务模式。
  (三)要将此次自查工作与妇幼保健日常工作结合起来,在自查时,注重指导基层工作,提出合理的意见和建议,促进新生儿疾病筛查服务规范化。
  联系人:李丽
  电话(传真):0431-82761902;E-mail:SFSC02@163.com。

  二〇〇七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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