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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员会 自治区财政厅转发卫生部等三部委关于印发全国重点地方病防治规划(2004-2010年)终期评估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0-02-01

发文字号

内卫发[2010]8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0-02-01

颁发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区发展改革委员会、区财政厅

正文内容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员会 自治区财政厅转发卫生部等三部委关于印发全国重点地方病防治规划(2004-2010年)终期评估方案的通知

内卫发[2010]8号

2010年2月1日

各盟市卫生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

  按照《全国重点地方病防治规划(2004-2010年)》(国办发[2004]75号)和《内蒙古重点地方病防治规划(2005-2010年)》(内政办发[2005]9号)文件的有关要求,依据卫生部等部委的统一安排部署,2010年底前各盟市完成终期目标考核、评估工作,自治区将于2011年3月完成自治区终期目标考核、评估工作。现将卫生部等三部委关于印发《全国重点地方病防治规划(2004-2010年)》终期评估方案的通知(卫办疾控发[2009]217号)转发你们,请你们对辖区内旗县(市区)按照国家方案要求的考评程序和标准,认真组织相互配合,做好开展旗县(市区)考核、评估各项准备工作。自治区卫生厅等有关部门将按照国家方案要求组织制定全区考核评估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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