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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艾滋病综合防治示范区开展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5-06-09

发文字号

内卫办发[2005]15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5-06-09

颁发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

正文内容


关于在艾滋病综合防治示范区开展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的通知

内卫办发[2005]15号

2005年6月9日

包头市东河区、呼伦贝尔市满洲里市、赤峰市宁城县、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卫生局:

  为了提高人群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的意识,最大程度地减少艾滋病母婴传播,降低艾滋病对妇女儿童的影响,提高妇女儿童生活质量及生存率,根据国务院《中国预防与控制艾滋病中长期规划(1998-2010)》、《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2001-2005)》、《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以及“四免一关怀”政策目标和要求,卫生部制定了《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实施方案》,选择13个省、市、自治区,40个示范县、区、市,开展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现将卫生部制定的《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尽快规范各项预防措施,认真落实方案要求。

  一、示范地区卫生局根据卫生部《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实施方案》和《2004年中央补助地方公共卫生专项资金内蒙古自治区艾滋病防治项目实施方案》(内卫发[2005]46号文件,内蒙古自治区2004年中央补助地方公共卫生专项资金项目实施方案)母婴传播阻断工作要求和资金安排,制定切实可行的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具体实施计划,明确各部门具体工作任务,领导和协调疾病控制、妇幼保健机构、医疗机构、妇儿工委、民政等机构和部门,开展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并对工作开展情况实施监督指导。

  二、示范县、区、市妇幼保健机构要成立技术专家组,负责对辖区内所有开展孕产期保健、提供助产技术服务的相关人员进行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知识、技能培训和技术监督、指导;提供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的技术服务;负责收集、汇总、上报、反馈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报表及有关情况;负则组织开展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健康教育和宣传工作。

  三、各地收到通知后尽快建立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领导和办事机构、技术专家组,制定具体实施计划,及时报卫生厅基妇处。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开展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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