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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对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和饲料、养殖中禁用药物在药品包装标签上加注警示语的紧急通知

发布日期

2011-05-10

发文字号

黑食药监注发[2011]121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黑龙江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1-05-10

颁发部门

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正文内容

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对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和饲料、养殖中禁用药物在药品包装标签上加注警示语的紧急通知

黑食药监注发[2011]121号

2011年5月10日

各市(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工作的紧急通知》(国食药监食[2011]188号)的要求,生产“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卫生部公布)和“饲料、养殖中禁用药物和物质清单”(农业部公布)中相关药品的药品生产企业,必须于2011年6月底前,在其出厂产品标签上加印或加贴“严禁用于食品和饲料加工”等警示标识,对原料药应在标签上加印或加贴,对制剂(局部用药除外)应在标签或说明书上加印或加贴。请各市(地)局督促辖区内相关药品生产企业按国家局要求严格执行。并对修订后药品包装标签说明书进行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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