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卫生计生委、武汉市财政局、武汉市人社局、武汉市物价局关于印发武汉市非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
武卫生计生[2014]26号
2014年7月8日
各中心城区卫生计生委、财政局、人社局、物价局、医改办:
为落实武汉市2014年《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医改工作目标任务,根据《2014年湖北省药政工作要点》的文件精神,按照武汉市2014年卫生工作会议要求,市医改办会同市卫生计生委、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和市物价局制定了《武汉市非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武汉市非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扩大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覆盖面,根据
《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2]11号)、《省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发[2012]73号)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2]11号)相关文件的精神,按照武汉市2014年《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主要工作目标任务要求,我市决定在非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全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为目标,巩固和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不断扩大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有序推进非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基本药物制度,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需求。
二、实施范围
7个中心城区非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本方案所称的基本药物,是指
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2年版)和省增补的非目录药品,包括化学药品、生物制品和中成药以及所有纳入
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的中药饮片。
三、基本原则
(一)坚持公益性的原则。始终把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放在首位,确保人民群众享受安全有效、价格合理的基本药物。
(二)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原则。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用药需求,做到广覆盖、可持续;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增强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推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配套改革,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
(三)坚持政府主导的原则。强化政府主体责任和主导作用,实行全市统一领导,各区政府负责,多方共同参与,促进基本药物制度有序开展。
(四)坚待统筹兼顾、协调发展的原则。确保实施基本药物制度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与人民群众承受能力相适应,促使基本药物制度平稳推进。
四、工作目标
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用药需求,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健康水平。具体目标是:
(一)分步实施、稳步推进。各类非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在现有的基础上逐步提高基本药物配备使用的比例。到2014年6月底,基本药物的使用量和销售额比例要分别达到该机构药品品种和药品销售总额的30%,12月底要达到40%;2015年6月底,基本药物的使用量和销售额比例要达到50%,12月底要达到60%。
(二)分类实施、同药同价。国有企事业单位(含公立医院、高校等)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必须在市基本药物采购平台申请药品采购账号,选择药品配送企业,通过市基本药物采购平台参加所在区的集中采购(中药饮片、疫苗除外),并实施零差率销售基本药物;民营企业或个人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原则上也要在市基本药物采购平台上采购基本药物,因特殊原因自行采购的基本药物,其所售基本药物的价格必须与市基本药物采购平台同药同价。
(三)强化培训、注重实效。各中心城区要开展好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培训工作,保证非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临床医生和药剂人员培训率达到100%,其他医务人员培训率不低于80%。
五、主要措施
(一)各区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文件的规定,加大宣传和培训力度,提高医务人员对基本药物制度的认知度,调动医务人员使用基本药物的积极性。
(二)各区要对实行基本药物制度的非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采取综合补偿措施,即“财政补助+专项补助+其它补助”。
1.财政补助。对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非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各区要积极探索根据服务数量或服务人口,结合基本药物使用等情况,建立相应的财政补助机制。
2.专项补助。对非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承担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政府采用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补偿,补偿标准与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一致。
3.其它方面的补助。部分有条件的区可根据中心服务人口规模在房租、办公经费、设备设施等方面对非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给予一定的补助。
(三)各区要把非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药物的使用量和销售额指标纳入各机构年度绩效目标考核评价,严格把考核结果与政府的各项补助挂钩。
(四)市医改办将会同市卫生计生委、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物价局等部门对各区实施情况进行考核(考核办法另行下发),对考核达标的区用以奖代补的方式予以鼓励,对考核不达标的区予以通报,并扣减相应的绩效分值。
六、工作步骤
(一)准备阶段(2014年5月25日-2014年6月10日)。
1.开展调查摸底。2014年6月10目前,各区卫生计生委完成调查摸底工作并将将结果上报市医改办。
2.制定实施办法。2014年6月20日前,各区在摸底调查和测算预评的基础上,按照科学、实际和可行的原则,组织制定本区具体实施办法。6月23日前,将实施办法上报市医改办备案。
(二)启动阶段(2014年6月1目-2014年6月20日)。
1.举办培训班。各区卫生计生委要根据省卫生计生委培训工作要求,举办非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管理人员和医务人员培训班。
2.开展社会宣传。各区卫生计生委和非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积极开展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社会宣传,可利用标语、宣传册(单)、宣传栏、墙报和各种媒体进行合理用药的宣传教育和引导工作,营造关心、支持基本药物制度的良好氛围。
(三)实施阶段(2014年6月23日前)。
1.按规定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各类非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严格按规定配备和使用
国家基本药物目录药品和省增补的非目录药品,并且按市基本药物采购平台上的价格销售基本药物。
2.协调推进相关工作。各区要根据本方案的工作要求和本区工作实际,积极完善相关配套政策,确保工作有序推进。
七、工作任务和要求
具体任务:
(一)做好基础调查工作。自本方案下发之日起,各区要根据本方案要求,对本区非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情况开展调查摸底(内容见附表),科学测算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对机构运行的影响,制定好补偿政策。
(二)认真制定实施办法。各区要根据本方案要求,结合自身实际,认真制定实施办法。实施办法报市医改办备案。
(三)做好人员培训工作。各区卫生计生委要按照省卫生计生委培训工作安排,统一师资、统一教材、统一内容、统一课时,组织辖区内非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管理人员和医务人员认真学习《2012年版国家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国家基本药物处方集》和《湖北省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用指南》等相关文件,提高对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认识和执行力。
(四)建立稳定长效的多渠道补偿机制。各区要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0]62号)和省市有关文件的精神,落实各项补助政策,确保非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正常运营,确保医务人员合理收入不下降,确保群众用药负担明显下降。
(五)按时启动实施工作。各区应于2014年6月20日起正式启动非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各类非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从6月20日8时起,按规定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
(六)实施监测督查。建立健全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管理组织架构,强化基本药物采购、使用、考核等环节的监管措施,确保基本药物安全有效、质量可控。适时开展基本药物制度督导检查,特别要加强对非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网下采购药品的监管工作,促进基本药物制度不断完善。
具体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制订具体的实施办法,明确责任目标,认真抓好落实,积极推进基本药物制度在非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实施。
(二)加强监督管理。各区要按照文件要求,负责对本辖区非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药物配备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要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对不能按规定达标的单位和单位负责人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通报和问责。
(三)加强统计核算。各类非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对基本药物和非基本药物的采购使用分开管理、分别统计,真实、准确地反映基本药物采购使用情况,每季度汇总上报各区卫生计生委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