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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卫生厅关于做好人体捐献器官获取与分配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3-12-09

发文字号

浙卫发[2013]278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浙江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3-12-09

颁发部门

浙江省卫生厅

正文内容


浙江省卫生厅关于做好人体捐献器官获取与分配管理工作的通知

浙卫发[2013]278号

2013年12月9日

各市卫生局,省级医疗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卫生计生委《人体捐献器官获取与分配管理规定(试行)》(国卫医发[2013]11号),进一步规范人体捐献器官获取和分配管理工作,持续推进我省人体器官捐献工作,经组织有关专家研究论证,并征求省红十字会意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成立我省人体器官获取组织(简称OPO)。确定浙江省人民医院、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温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解放军117医院、宁波市医疗中心李惠利医院、宁波市鄞州第二医院等7所具有人体器官移植资质的医院联合成立浙江省OPO组织;各相关医院必须严格按照《人体捐献器官获取与分配管理规定(试行)》要求,组建由人体器官移植外科医师、神经内外科医师、重症医学科医师及护士等组成的获取团队。

  二、捐献者死亡判定、器官获取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临床诊疗技术规范进行。

  三、捐献器官的分配应当符合医疗需要,遵循公平、公正和公开的原则。全省范围内所有的捐献器官必须通过器官分配系统进行分配,任何机构、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器官分配系统外分配捐献器官。OPO 必须通过器官分配系统适时启动捐献器官的自动分配,严格执行分配结果,确保捐献人及其捐献器官的溯源性。严禁OPO或移植医院篡改、伪造捐献人或移植等待患者有关数据,事先选定移植医院或患者。OPO不得将经系统分配的器官移植至非系统分配患者;也不得将捐献器官随意运送至非系统分配的医疗机构。

  四、各器官移植医院要严格按照《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及国家卫生计生委《人体捐献器官获取与分配管理规定(试行)》、《关于加强人体捐献器官获取与分配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在核定的移植资质范围内开展器官移植,不得超科目开展器官移植,未取得器官移植资质的医疗机构(含心脏死亡捐献器官移植试点医院)不得开展器官移植手术。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器官移植工作的日常监督管理,同时要指导辖区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配合人体器官捐献工作,主动发现潜在人体器官捐献者,推进我省人体器官捐献、移植工作健康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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