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卫生计生委、武汉市公安局、武汉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人口死亡医学证明和信息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
武卫生计生[2017]3号
2017年1月16日
各区卫生计生委(局)、公安分局、民政局,各医疗卫生单位:
人口死亡医学证明和信息登记是研究人口死亡水平、死亡原因、变化规律和进行人口管理的一项基础性工作,也是评价居民健康水平的重要依据。根据
《武汉市殡葬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213号)有关规定,为加强部门协作、规范工作流程,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人口死亡医学证明和信息登记管理工作是持续、系统地收集一个地区的人群死亡资料,通过综合分析,研究人口自然变动规律、居民死亡水平、居民死亡原因及其变化趋势的一项基础性工作。人口死亡信息登记工作是加强人口管理、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是实施户籍和殡葬管理、评价人口健康水平及社会卫生状况的重要依据,具有重要的社会经济意义和科学价值。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人口死亡医学证明和信息登记管理工作,强化组织领导、落实职责任务,积极建立卫生计生、公安、民政三部门定期交流信息的工作机制,认真开展本辖区人口死亡信息的比对、校核工作,加强对人口死亡数据的统计分析,为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和人口健康政策的制定提供科学依据。
二、明确职责,共同推进
(一)卫生计生部门职责。
1.全市各医疗卫生单位必须使用全市统一制订的《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作为人口死亡的医学证明。《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由市卫生计生委委托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统一印制和发放。《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每份一式五联,第一联由医疗卫生机构保存,第二联由死者家属保存,第三联供死因登记部门使用,第四联为户口注销凭据,第五联为死者殡葬证明。
2.卫生计生部门对收集到的《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负责审核、整理、编码、录入,对项目不全的要进行询问,必要时应入户调查,切实保证死因统计数据质量。
3.定期与公安、民政等部门召开部门协调会议,交流工作开展情况,交换正常死亡、死亡销户及非正常死亡、死者殡葬等信息和数据。
(二)公安部门职责。
1.公安部门必须凭医疗卫生单位出具并加盖公章的《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办理居民户口注销手续,保存第三联交给卫生部门死因登记机构,保存第四联以备核对查询。
2.未经救治的非正常死亡情况,由公安部门按照现行规定及程序办理。
3.定期与卫生计生、民政部门进行人口死亡信息的交换和核对工作;会同卫生计生、民政部门及时对身份不明、信息不准和非火葬死亡人员开展调查。
4.每年及时向卫生计生部门提供相关人口统计数据。
(三)民政部门职责。
1.死者为本市户籍的,殡葬管理部门应凭盖有医疗卫生单位专用章和户口登记机关死亡证明专用章的《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第五联(《居民死亡殡葬证》)办理殡葬手续,并做好第五联的保存和相关登记工作,以备核对查询。
2.死者为非本市户籍的,殡葬管理部门凭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办理殡葬手续。
3.定期与卫生计生、公安部门进行死亡信息的交换与核对。
三、规范流程,加强协作
(一)《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的出具。
《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出具单位为负责救治或正常死亡调查的医疗卫生机构,签章后生效。医疗卫生机构必须准确、完整、及时地填写《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及《死亡调查记录》,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伪造、私自涂改。
1.对于在医院内死亡或到医院时已经死亡的居民
由医院出具《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共计五联,每联上加盖医院公章,第一联由医院保存备查,其余四联交给死者家属,第二联由家属保留,三、四、五联供办理户口注销和殡葬手续时使用。
2.对于在医院外死亡的居民
武汉市户籍死者,其家属需携带死者身份证、户口本、生前病历(或武汉市外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书)和有关证明1份(由死者生前单位或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或村委会提供),由户口所在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出具《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共计五联,每联上加盖出具证明的医疗机构死亡医学专用章(或公章),第二联由家属保留,三、四、五联供办理户口注销和殡葬手续时使用。
非武汉市户籍死者,其家属需携带死者身份证(或户口本)和有关证明1份(由死者生前单位或居住地社区居委会或村委会提供)到居住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办理《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
未经救治的非正常死亡者,其家属携带的证明材料必须由公安部门出具,其他按相应程序办理。
(二)死者家属办理死者户口注销手续。
死者家属持《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第三、四、五联到公安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注销手续,在第五联上加盖“死亡证明专用章”,供办理殡葬手续时使用。公安部门保留第三联,每月定期交给卫生计生部门用于死因登记,保存第四联以备核对查询。未办理户口注销手续遗失第四联,死者家属可持有效身份证至原出具机构补办注销户口凭证一次。
(三)死者家属办理死者殡葬手续。
死者为本市户籍的,家属需持盖有医疗卫生单位专用章和户口登记机关死亡证明专用章的《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第五联(《居民死亡殡葬证》)办理殡葬手续。如有特殊情况的,经主管的民政部门同意,火葬场可先予办理遗体火化手续,同时通知家属及时到户口登记机关补办相应手续,并做好死因登记和统计工作。殡葬部门保存第五联并登记。未办理殡葬手续遗失第五联,死者家属可持有效身份证至原出具机构补办殡葬凭证一次。
死者为非本市户籍的,家属凭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办理殡葬手续。
(四)加强部门之间协作。
卫生计生、公安、民政三部门要紧密配合,加强协作,建立人口死亡信息相互查询和共享机制,按要求做好本部门应承担的工作,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开展。
殡葬管理部门应做好办理死者遗体火化情况的登记工作,以便提供给公安户口登记机关复查死者户口注销情况及作为报送辖区内人口死亡变动情况的依据,并于季后20日前向公安部门、卫生计生部门提供上一季度办理殡葬信息(附件3-表3);公安部门每月10日前将上月《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第三联及办理死者注销户口的一览表(附件3--表1、表2)移交卫生计生部门作为人口死亡信息的统计依据;卫生计生部门指定卫生统计人员每月收集《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三部门认真开展人口死亡信息比对和校核工作,补漏查错,确保人口死亡信息及时性、完整性、一致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