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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3年主要工作部门分工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3-10-30

发文字号

内政办字[2013]198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3-10-30

颁发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正文内容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3年主要工作部门分工方案的通知

内政办字[2013]198号

2013年10月30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3年主要工作部门分工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内蒙古自治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3年主要工作部门分工方案

  2013年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向纵深推进的攻坚之年,也是全面实施自治区“十二五”医改规划的关键一年。为明确任务目标,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持续深入推进改革,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3年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3]80号)要求,结合自治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和自治区“8337”发展思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加强改革创新,坚持预防为主、以农村牧区为重点、蒙中西医并重,继续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基本原则,全面实施自治区“十二五”医改规划,着力加快健全全民医保体系,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新机制,积极启动旗县级公立医院改革,统筹做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流动和固定相结合的医疗卫生资源配置、社会资本办医、医疗卫生云服务、药品生产流通和医药卫生监管体制等方面的配套改革,巩固已有成果,在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取得新突破。

  二、工作任务
  (一)加快健全全民医保体系
  1.巩固扩大基本医保覆盖面,稳步提高保障水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三项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合)率稳定在95%以上。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政府补助标准今年提高到每人280元,城乡居民个人缴费水平相应提高。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分别提高到70%以上和75%左右,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要求,在蒙医中医医院就医,提高报销比例15%-20%,降低起付线20%-50%。进一步缩小与实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之间的差距,适当提高门诊医疗保障待遇。(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厅分别负责)。
  2.积极推进重特大疾病保障和救助机制建设。按照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等六部门《关于内蒙古自治区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内发改医改字[2013]277号)要求,推进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试点,逐步在全区推开。继续开展儿童白血病等21种重大疾病保障试点工作。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加强各类保障制度间的衔接。(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民政厅,内蒙古保监局负责)
  3.积极推进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建设。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15号)精神,按照国家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有关文件以及需紧急救治的急重危伤病标准和急救规范开展疾病应急救助工作。加快建立自治区和盟市疾病应急救助基金,制定实施方案。鼓励社会各界参与疾病应急救助。(自治区卫生厅、财政厅、发展改革委、民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4.深化医保支付制度改革。结合门诊统筹推行按人头付费,结合门诊大病和住院推行按病种付费等支付方式改革。积极推动建立医保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供应商的谈判机制和购买服务的付费机制。落实考核评估和质量监督体系,防止简单分解额度指标的做法,防止分解医疗服务、推诿病人、降低服务质量。逐步将医保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的监管延伸到对医务人员医疗服务行为的监管。(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厅分别负责)
  5.提高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积极普及应用居民健康卡,方便参保人员就医,实现参保人员统筹区域内即时结算,逐步实现自治区内医疗费用异地即时结算,加快推进以异地安置退休人员为重点的跨省医疗费用异地即时结算。稳步推进职工医保制度内跨区域转移接续,加强各项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衔接。(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厅分别负责)
  6.继续鼓励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经办医疗保障管理服务。鼓励企业、个人购买商业大病补充保险。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发展基本医保之外的健康保险产品。(自治区卫生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发展改革委,内蒙古保监局负责)
  7.探索整合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的管理职责和经办资源,完善基本医保管理和经办运行机制。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建立城乡统筹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做好整合期间的工作衔接,确保制度平稳运行。(自治区编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厅负责)
  (二)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新机制
  各地区要按照自治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的意见(内政办发[2013]65号)要求,推动基层医改不断深化,以促进改革、巩固成果、扩大成效。
  8.实施2012年版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完成自治区基本药物增补工作。引导基层医务人员规范使用基本药物,鼓励使用蒙中药。加强基层医务人员基本药物知识培训,将其作为基层医务人员竞聘上岗、执业考核的重要内容。加强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和处方集培训。(自治区卫生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经济和信息化委、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9.继续推进嘎查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鼓励非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自治区卫生厅、财政厅、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
  10.创新绩效考核机制。鼓励引入第三方考核,强化量化考核、效果考核,将考核结果与绩效工资总量、财政补助、医保支付等挂钩,与医务人员收入挂钩。在平稳实施绩效工资的基础上,有条件的地方可适当提高奖励性绩效工资的比例,合理拉开收入差距。要按时足额发放绩效工资。(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厅、财政厅负责)
  11.健全稳定长效的多渠道补偿机制。落实财政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的补助政策,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经常性收支差额补助纳入财政预算并及时足额落实到位,积极落实超收返还政策。保障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或挤占,全面实施一般诊疗费。发挥医保支付的补偿作用。(自治区财政厅、卫生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发展改革委负责)
  12.持续提升基层服务能力。继续支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实施基层蒙中医药服务能力提升工程,加快旗县级蒙医中医医院二级甲等标准化建设,85%以上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70%以上的苏木乡镇卫生院、60%以上的社区卫生服务站和嘎查村卫生室能够提供蒙中医药服务。落实苏木乡镇卫生院周转宿舍建设试点工作。积极推进全科医生制度建设,开展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继续为苏木乡镇卫生院招收270名以上定向免费医学生,落实完善鼓励全科医生长期在基层服务的政策,力争实现每个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苏木乡镇卫生院都有合格的全科医生。支持全科医生临床培训基地建设。重点开展具有全科医学特点、促进基本药物使用等针对性和实用性强的培训项目。(自治区卫生厅、发展改革委、教育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编办负责)
  13.加大乡村医生补偿政策落实力度。明确嘎查村卫生室和苏木乡镇卫生院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分工和资金分配比例,原则上将40%以上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交由嘎查村卫生室承担。充分发挥新农合对嘎查村卫生室的补偿作用。落实对乡村医生的各项补助和支持政策。鼓励各地探索保障乡村医生养老待遇政策。探索建立村医医疗风险共济救助制度,为防范村医医疗风险提供相应保障。(自治区卫生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发展改革委负责)
  14.努力完成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长期债务化解工作,坚决制止发生新债。(自治区财政厅、卫生厅负责)
  (三)积极推进公立医院改革
  15.制定出台《关于旗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对旗县级公立医院改革工作中政府投入、医疗服务价格调整等重点问题进行专题研究。积极争取纳入国家第二批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范围。启动自治区旗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工作。旗县级公立医院改革重点要在建立长效补偿机制、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推进医药价格改革、深化人事分配制度改革、控制医药费用以及提高人员经费支出占业务支出的比例、提高医务人员待遇等方面开展探索。(自治区卫生厅、编办、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16.提升旗县级医院服务能力。以提升重大疾病医疗救治能力为重点,完善诊疗规范和临床路径,力争多数重大疾病能够在旗县级医院诊治。提升旗县级医院对部分复杂病种的初诊能力,做好与三级医院的转诊工作。指导旗县级医院按照规定设置特设岗位,引进急需高层次人才。建立健全城市医院对口支援旗县级医院的长期合作帮扶机制,继续实施旗县级医院骨干医师培训项目,为旗县级医院培训不少于240名骨干人才(含蒙中西医临床技术骨干)。加强临床专业科室能力建设。(自治区卫生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17.深化拓展城市公立医院改革试点。以取消“以药补医”机制为关键环节,按照政事分开、管办分开、医药分开、营利性与非营利性分开的要求,以补偿机制改革和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为抓手,深化体制机制综合改革。明确公立医院的功能定位。积极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上涨。督促落实医院财务会计制度,强化成本管理,将医院成本和费用控制纳入对公立医院的绩效考核。在收入分配、定价、药品采购等方面给予试点地区一定自主权。(自治区卫生厅、编办、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教育厅、国资委负责)
  18.继续推行便民惠民措施。深入开展优质护理服务,推行预约诊疗。进一步优化就医流程,加强医疗服务的精细化管理。研究推进基层首诊负责制试点,建立健全分级诊疗、双向转诊制度和机制,增强医疗服务连续性和协调性。探索便民可行的诊疗付费举措。(自治区卫生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四)统筹推进相关领域改革
  19.积极稳妥推进社会办医。进一步开放医疗服务市场,减少对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相关行政许可事项,有序扩大境外资本独资举办医疗机构的试点范围。鼓励公立医院资源丰富的地区引导社会资本以多种方式参与包括国有企业所办医院在内的部分公立医院改制重组。鼓励社会资本对部分公立医院进行多种形式的公益性支持。继续鼓励具有资质的人员(包括港、澳、台地区人员)依法开办私人诊所,支持非公立医疗机构向高水平、规模化的大型医疗集团发展,鼓励发展非营利性的非公立医疗机构。支持和引导地方政府进一步在准入、土地、投融资、人才引进等方面给予社会资本办医优惠政策。健全完善监管机制。非公立医疗机构床位数占比逐步增加。(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卫生厅、财政厅、商务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国资委负责)
  20.继续实施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标准提高到30元。城乡居民健康档案规范化电子建档率达到65%以上,高血压、糖尿病患者规范化管理人数分别达到150万和40万以上,老年人和儿童蒙中医药健康管理目标人群覆盖率均达到30%以上。(自治区卫生厅、财政厅负责)
  21.继续实施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做好传染病、慢性病、职业病、重性精神病、重大地方病等严重危害群众健康的疾病防治,强化妇幼健康管理,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推进农村改厕工作,进一步加强公共卫生安全的长效机制和卫生应急能力建设。继续完善专业公共卫生服务网络,支持疾病控制机构、农村牧区急救体系和妇幼保健机构建设,加强重大疾病防治和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能力建设,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和饮用水监测工作。(自治区卫生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负责)
  22.创新卫生人才培养使用制度。加快制定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养制度的指导意见和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期间人员管理、培养标准等政策。继续开展全科医生转岗培训工作。安排550名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岗人员进行全科医生转岗培训,实施全科医生特设岗位项目。加强急需紧缺专门人才和高层次人才培养,特别是加快蒙中医药人才培养和引进工作。稳步推进全科医生执业方式和服务模式改革试点。研究完善有关政策措施,推进医师多点执业。维护医疗机构正常秩序,建立健全医疗责任保险和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自治区卫生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教育厅,内蒙古保监局负责)
  23.进一步优化医疗卫生资源配置。科学制定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新增医疗卫生资源优先考虑社会资本。严禁公立医院举债建设。鼓励整合辖区内检查检验资源,促进大型设备资源共建共享。加强医疗服务体系薄弱环节建设,优先改善儿童医疗服务机构基础设施条件,重点支持基层以及老少边穷地区发展卫生事业。鼓励蒙中医药发展。加强医疗机构临床重点专科建设。(自治区卫生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负责)
  24.按照医药卫生云计算信息服务体系规划,采取云计算模式加快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化建设,建立涵盖基本药物供应使用、居民健康管理、基本医疗服务、绩效考核等基本功能的基层医疗卫生信息系统,统一技术信息标准,实现与基本医保等信息的互联互通,提高基层医药卫生服务规范化水平。(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卫生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25.加强卫生全行业监管。建立健全医疗质量控制体系和医疗机构评价体系。完善病人出入院标准和技术规范。强化医疗卫生服务行为和质量安全监管。开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集中整治工作。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行医售药和违规骗取医保基金的行为,严肃查处药品招标采购、医保支付等关键环节和医疗服务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建立信息公开、社会多方参与的监管制度,鼓励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对医疗机构进行监督。强化医务人员法制和纪律教育,加强医德医风建设。(自治区卫生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责任制。强化各盟市政府主要领导对本地区医改工作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的工作机制,医改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分工负责、密切配合。自治区各相关部门、各盟市要细化分解任务,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各地区要充实医改工作队伍,发挥医改办统筹协调作用,提高推进改革的协调力和执行力。
  (二)落实政府投入。各级政府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投入力度,切实落实“政府卫生投入增长幅度高于经常性财政支出增长幅度,政府卫生投入占经常性财政支出的比重逐步提高”的要求,将年度医改任务所需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并按时足额拨付到位,重点落实蒙中医药投入扶持政策。各级财政部门在向政府汇报预决算草案时,要就卫生投入情况进行专门说明,确保实现“十二五”期间政府医改投入力度和强度高于2009-2011年医改投入的目标。加强资金监督管理,将项目执行和资金使用绩效作为医改责任制的重要考核内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加强绩效考核。自治区医改办要会同自治区相关部门和盟市加强对医改实施进展情况的监测和效果评估,考核结果与财政补助资金分配挂钩。加强定期督导,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研究解决并督促地方进行整改。鼓励各地加强探索,不断总结经验,并及时将好的经验提升为政策。
  (四)强化宣传引导。自治区医改办要会同自治区相关部门加强医改宣传沟通协调机制建设。加强正面宣传引导,做好医改政策解读。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多种媒体,及时向社会通报医改进展成效,深入宣传典型经验和先进人物,调动各方特别是医务人员参与医改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做好舆情监测,及时发现和妥善回应社会关切,合理引导社会预期。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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