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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推荐卫生计生法律专家库成员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7-01-21

发文字号

闽卫办政法函[2017]6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福建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7-01-21

颁发部门

福建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

正文内容

福建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推荐卫生计生法律专家库成员的通知

闽卫办政法函[2017]6号

2017年1月21日

各设区市卫生计生委、平潭综合实验区卫生计生局,委直属各单位,福建医大、中医药大学各附属医院,省中医药研究院,福州总医院,武警福建总队医院,委机关各处室:

  为进一步提升我省卫生计生领域依法行政的水平,充分发挥专家群体在法律法规规章的制定、修改、咨询,重大行政决策和推进依法行政中的作用,经省卫生计生委研究,决定建立福建省卫生计生法律专家库。现就推荐专家库成员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家库专家推荐范围
  专家库主要由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医疗机构、高校、律师事务所从事卫生计生法制工作、法学教学、法律研究、法律服务等领域的工作人员、专家学者、律师等组成。其他部门、领域具备推荐条件,对卫生计生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行政法、行政诉讼法等有较高理论素养、学术水平和实践经验,自愿参与卫生计生法律咨询、法律评估等工作的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向省卫生计生委报名。

  二、推荐条件
  推荐的专家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感,热心政策法规服务指导工作,坚持原则,乐于奉献,无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
  (二)从事卫生计生法制等相关工作的,应有法律专业学历或相关背景,熟悉卫生计生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卫生计生政策基本情况及特点,具有5年以上工作经历;
  从事律师等法律实务工作者,应具有从事法律工作专业资质,有5年以上与卫生计生法律事务相关的工作经历,或担任过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医疗机构法律顾问,办理过卫生计生行业具有较大影响的涉法事务等;
  属于高等院校、医疗机构、科研单位的教师、医务工作者、研究人员,应受过系统的法律及其他领域的专业教育,具有副高以上职称,5年以上工作经历,在本专业具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和较大的影响力。
  (三)健康状况良好,有一定的时间和精力参与全省卫生计生政策法规的调研、研讨、评估等工作和活动。

  三、报名方式
  (一)实行个人申请、各设区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推荐。符合条件的专家填写《福建省卫生计生法律专家推荐表》(附件1),经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同意,并由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统一汇总(附件2)报送省卫生计生委,原则上每个设区市推荐人选控制在10人以内。
  (二)实行个人申请、个人所在单位同意推荐。高等院校、科研单位、律师事务所及省属医疗卫生单位、部队医院等符合条件的专家填写《福建省卫生计生法律专家推荐表》,经所在单位同意可直接报省卫生计生委。

  四、专家库人选确定的方式和程序
  根据有关专家申请情况,省卫生计生委将组成专门工作小组,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综合考虑报名人员学历、履历、专业特长,在有关领域的影响及工作需要等,确定专家库的人选。

  五、其它事项
  (一)通过信函方式报名,截止时间为2017年2月28日。《福建省卫生计生法律专家推荐表》等表格在省卫生计生委网站(www.fjhfpc.goc.cn)政策法规处“综合管理”栏目下载。
  (二)为保证推荐工作的公平公正,请各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认真组织,广泛发动,好中选优,严格按照规定的资格条件进行推荐。被推荐的专家要按照表格有关内容进行填报,并提供个人身份证、学历和能够证实符合担任专家库专家资格条件的其他资料、研究成果等复印件。对于以弄虚作假获得专家推荐资格的,一经查实,取消资格,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今后卫生计生部门组织开展涉及法律法规制定、修订、废止或对重大政策进行法律评估、提出法律意见的,有关专家将主要从福建省卫生计生法律专家库中抽取。有关劳务费标准按《福建省委组织部、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人社厅、福建省公务员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省直单位考试评审等劳务费执行标准的通知》执行。
  (四)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每两年组织一次专家评选和更新复核工作,对新申报人员通过审核的,增补进专家库,经复核不符合要求的,退出专家库。
  (五)联系人:省卫生计生委政策法规处 何嘉路,联系电话:0591-87801969,传真:0591-87806312,电子邮箱:fjwjwzfc@sin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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