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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配合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9-09-03

发文字号

内政办发电[2009]79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9-09-03

颁发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正文内容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配合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

内政办发电[2009]79号

2009年9月3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常办秘字[2009]133号文件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将于近期对食品安全法的实施情况进行执法检查并委托我区进行自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将组成执法检查组对全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情况进行执法检查。为配合做好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工作,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着力推进民生问题的解决,加强对食品安全法实施情况的检查监督,有效促进食品安全法的宣传普及,推动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认真履行职责,改进相关工作,切实改善我区食品安全状况,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重点内容
  (一)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实施食品安全法、改进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总体情况、措施和打算;
  (二)配套法规、规章、标准等相关制度建设及有关清理工作情况;
  (三)宣传食品安全法、普及食品安全知识的情况;
  (四)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情况;
  (五)地方政府及相关团体、企业等各方面对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的意见和建议。

  三、人员组成
  执法检查组由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委员、自治区档案局局长、党组书记张佃敏任组长,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委员会、自治区卫生厅、食品药品监管局的有关领导和工作人员参加。

  四、检查方式及时间安排
  执法检查采取委托检查和重点抽查相结合,通过召开座谈会、听取汇报和实地考察等方式进行,具体考察地点由当地安排。
  各盟市接到通知后,先进行自查,在自查的基础上,9月7日至11日,执法检查组将分赴包头市、乌海市进行重点抽查。
  在本次执法检查的同时,要按照自治区人大常委会2009年工作部署,对《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办法》进行执法调研,在检查期间,请包头市、乌海市对该办法的执法调研工作一并予以安排(调研提纲附后)。
  其余各盟市在自查工作结束后,将执法检查报告于10月1日前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委员会。

  五、有关要求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的统一部署,精心组织,密切配合,确保此项工作顺利进行。
  各地区要组织新闻单位做好执法检查的宣传报道工作。

  联系人:苏 燕
  联系电话:(0471)6600633 13488577650

  附件1: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工作日程

  9月7日(星期一) 上午赴包头市
  下午听取汇报
  9月8日(星期二)至
  9月9日(星期三)上午实地考察、座谈
  9月9日(星期三)下午赴乌海市
  9月10日(星期四)上午听取汇报
  9月10日(星期四)至
  9月11日(星期五)实地考察、座谈

  附件2:《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办法》调研提纲

  一、《办法》颁布实施以来,在推动药品依法监管方面起到哪些作用?存在哪些问题?

  二、蒙药制剂炮制规范的制定和调剂使用情况如何?

  三、驻店药师制度实施情况如何?

  四、医疗机构的药品使用监管情况如何?

  五、药品交易会的监管情况如何?

  六、对修改《办法》有哪些建议和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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