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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进沪动物及其产品监管工作的紧急通知

发布日期

2005-10-28

发文字号

沪重动防办[2005]第30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上海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5-10-28

颁发部门

上海市其他机构

正文内容

上海市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办公室关于进一步
加强进沪动物及其产品监管工作的紧急通知
(沪重动防办[2005]第30号)


各有关区(县)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
  近期,内蒙古、安徽、湖南等地相继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国内禽流感防控形势趋于复杂。为防止外来疫情传入本市,现就进一步加强进沪动物及其产品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指定公路市境道口的动物防疫监督检查。从现在起,各有关区(县)要进一步增强辖区内指定道口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的监督力量,严格实行24小时上岗制度,对进沪动物及其产品进行严格盘查,一定要弄清动物及其产品的来路和去向;对进沪的动物,尤其是家禽要进行严格的临床检查,防止任何病禽及其产品进入本市,严禁疫区的家禽及其产品进入本市;对动物及其产品的运载车辆要采取更加严格的消毒措施,防止可能携带的病毒流入本市。

  二、加强非指定公路市境道口的动物防疫监管工作。各区(县)政府要加强组织协调,要增派动物防疫监管信息员,负责对非指定公路市境道口的动物防疫监督检查。动物防疫监管信息员一旦发现装运动物及其产品的车辆通过非指定道口的,一定要进行劝阻、登记和告知。对违法进入非指定道口的,要及时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部门报告。

  三、加强部门协作,共同做好进沪动物及其产品的监管工作。有关区(县)农业部门要主动与公安、交通等部门进行联系,加强合作与配合,公安、交通等部门对发现的动物及其产品运输车辆,要进行拦截,禁止其从非指定道口进入本市,对违法运输动物及其产品进入本市的,要及时移交当地动物防疫监督部门进行处理。  特此通知。

  上海市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办公室
  二00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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