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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公布第四批复合西药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4-11-26

发文字号

浙人社发[2014]151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浙江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5-01-01

颁发部门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物价局

正文内容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公布第四批复合西药的通知

浙人社发[2014]151号

2014年11月26日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物价局,嘉兴市社会保障事务局:

  为加强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合理保障参保人员的用药需求,根据《关于印发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浙人社发[2010]215号)和《关于复合西药列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10]216号)精神,经专家认定,现将第四批复合西药名单予以公布:

  一、《第四批复合西药》(详见附件)中所列品种已经核实,列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按乙类药品支付。

  二、本批公布的复合西药不再核定最高零售价,按集中采购价格执行。

  三、本通知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请各地及时做好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药品数据库的更新工作,确保药品费用及时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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