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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外省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甲级机构在沪服务备案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3-01-21

发文字号

沪安监职安[2013]7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上海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3-01-21

颁发部门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正文内容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外省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甲级机构在沪服务备案有关工作的通知

沪安监职安[2013]7号

2013年1月21日

外省市在沪服务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甲级机构:

  根据《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0号)的规定,为加强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甲级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甲级机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各机构认真学习《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甲级机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服务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2]137号),并按照文件第六条、第十三条的要求,于2月7日前向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交备案材料、工作情况统计表(见安监总安健[2012]137号文的附件7)和上年度工作总结的书面和电子版材料。工作总结应包括:上年度资质、人员、设备等变化情况,参加实验室对比及盲样考核情况,奖惩情况,机构内外审情况及存在的问题,以及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管理工作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推动上海市职业安全健康监管的意见和建议等。

  二、各机构要按照《关于印发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导则(试行)的通知》(沪安监管职安[2012]91号)、《关于印发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指导意见(试行)等文件的通知》(沪安监管职安[2012]99号)的要求,出具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报告、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报告,并通过“职业卫生监督管理信息系统”(https//fbyacdbfc9de35064a1d82827366725d9f3ah690ffk0fb50q6u9w.fizh.ncu.cwkeji.cn:8080)上传技术服务报告及相关信息,获得统一的报告编号和打印封面。

  (联系人:于泓;电话:021-54667607;传真:021-54667349;邮箱:yuhong0430@yahoo.cn;地址:上海市复兴中路593号1903室;邮编:200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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