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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城镇居民健康档案信息化建设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1-05-06

发文字号

内卫妇字[2011]422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1-05-06

颁发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

正文内容


关于加快城镇居民健康档案信息化建设的通知

内卫妇字[2011]422号

2011年5月6日

各盟市卫生局:

  按照卫生部和内蒙古自治区2011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目标责任状要求,2012年2月底前城乡居民健康档案规范化电子建档率应达到50%。建档任务十分繁重,需要各地高度重视,加大工作力度,促进任务落实。为完成今年目标责任状任务,加快推进我区健康档案信息化建设,现提出以下要求:

  一、正在筹备建立健康档案信息化系统的赤峰市、锡林郭勒盟、鄂尔多斯市、巴彦淖尔市、乌海市等5个盟市要积极争取当地政府支持,落实信息系统建设、日常运行维护、人员培训等经费。按照卫生部《健康档案基本构架与数据标准(试行)》(卫办发[2009]46号)、《基于健康档案的区域信息平台建设指南(试行)》等文件要求,尽快将本地区的信息平台建设方案报卫生厅,备案批准后抓紧开展健康档案信息化系统的招标采购工作。

  二、正在进行健康档案信息化系统招标的呼和浩特市、包头市、呼伦贝尔市、乌兰察布市等4个盟市要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规则、程序进行招标投标,排除外界因素干扰,在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下,尽快完成招标工作。

  三、已开展健康档案信息录入的兴安盟、通辽市、阿拉善盟等3个盟市要严格按照相关服务规范的要求,充实完善信息内容,修改不符合要求的软件信息内容,建立规范化电子健康档案,完成规范化电子健康档案建档率的目标。

  四、各盟市卫生局要统筹考虑,将居民健康档案管理系统与卫生行政部门疾病控制、妇幼保健、医院管理、新农合等信息系统有机结合,并预留数据交换接口,实现资源共享。

  五、自治区将对各盟市信息化建设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盟市卫生行政部门要在人员培训、资料收集、数据统计、信息录入以及网络建设、档案使用管理等方面加强指导。旗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档案的建立、使用、管理等情况的监督,加快工作进程,确保阶段性工作目标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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