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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节日期间旅游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5-09-28

发文字号

/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北京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5-09-28

颁发部门

北京市旅游发展委员会

正文内容


关于加强节日期间旅游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

2015年9月28日

各区县旅游委、各旅游企事业单位:

  根据北京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关于做好2015年中秋国庆期间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的通知》精神,为有效预防旅游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切实保障广大游客的旅游饮食安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相关责任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旅游食品安全工作,认真落实北京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关于做好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的有关通知精神,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工作实际,积极采取措施,加大对旅游食品安全的管理和监控力度。同时,要落实相关责任,明确旅游部门对旅游食品安全负有监管责任,各旅行社承担组织旅游团餐饮食品安全的主体责任,要把责任落实到岗位、落实到具体人,确保各项防范旅游餐饮食品安全事故的措施有力,管理到位。各区县旅游委要充分发挥综合协调作用,组织各部门落实联合执法、信息互通、风险隐患排查等制度,统筹组织好节日期间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

  二、突出工作重点,加大监管力度
  要以旅游景区为重点地区,以宾馆、饭店、民俗村、民俗户等为重点行业,以节日消费量大的畜禽产品、水产品、肉制品、饮料、酒类、即食食品、乳制品、儿童食品、冷冻食品、糕点、保健食品等为重点品种,加强监督检查。各单位要根据本地区实际,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旅游团队用餐、旅游景区(点)餐饮以及重大节庆活动等重点环节、重点领域和重点时间节点的旅游食品安全监管,督促旅行社组织旅游团到持有《餐饮服务许可证》、量化分级较高的餐饮服务单位就餐,切实防范旅游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饭店行业要切实加强食品卫生和清洁消毒工作,落实《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要求,对客房客用品和餐饮后厨器具的清洁消毒、食品进货加工制作过程验收检验、冷荤间严格落实“五专”制度等进行自查整改;各区县旅游委要对辖区内的星级饭店、社会旅馆、旅游景区和京郊旅游接待村、户的食品卫生状况进行检查指导,提出食品卫生操作规范,采取有力措施,切实提高旅游行业的食品安全意识和卫生管理水平,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要坚决督促整改,对未进行整改的要联合相关部门加大处罚力度。

  三、加强宣传培训,广泛全民动员
  各单位要结合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实施,通过多种形式及时告知食品生产经营者应承担的主体责任,督促引导其诚信自律、守法经营。要密切与新闻媒体沟通联系,加大对节日期间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的宣传力度,及时回应社会关注。各区县旅游委要将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和相关食品安全知识纳入旅游安全培训内容,加强对旅游从业人员的培训教育。要积极与新闻媒体合作,充分利用公众宣传平台,大力宣传普及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知识,倡导健康的饮食方式,提示游客不食用存在安全隐患的野菜、野果、野蕈和非食品原料制作的食品,提示游客食用海鲜等要注意卫生等。积极提升各类旅游企业的安全经营意识,积极增强广大游客的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动员引导全社共同参与食品药品安全工作。

  四、强化应急值守,畅通信息渠道
  节日期间,各单位要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和领导带班制度,保持通讯畅通,保留足够的执法力量在岗。各区县旅游委要将旅游食品安全纳入本部门应急预案,主动会同当地食药监部门对预案开展联合演练,完善快速反应机制,提高应急处置能力,要主动与食药监部门、卫生部门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及时通报食品安全相关信息,畅通信息报送渠道,重要情况应及时向上级旅游主管部门和当地政府报告。一旦发生游客食物中毒等食品安全事故,要按照应急处置方案迅速采取控制措施,确保事故得到及时妥善处理,做到反应灵敏、响应快速、处置有效,并及时按规定上报,不得瞒报、迟报。

  市旅游委行业监督管理处联系人:居强
  联系电话:85157393
  传真电话:65674140
  市旅游委24小时值班电话65158249
  传真电话:65158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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