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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同意广安阿蓝医院为我市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5-01-30

发文字号

广安人社发[2015]16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广安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5-01-30

颁发部门

四川省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正文内容

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同意广安阿蓝医院为我市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通知

广安人社发[2015]16号

2015年1月30日

各区市县人社局,广安经开区、枣山物流商贸园区、协兴生态文化旅游园区,各社保经办机构,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各参保单位: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广安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办法》(广安府办发[2011]73号)、《广安市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广安人社发[2011]105号)等规定,经局长办公会审定,同意将阿蓝医院纳入我市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希各单位在职工中广泛宣传、告知已公布的和新增的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工伤职工的医疗救治和辅助器具配置应严格按照《广安市工伤医疗管理办法》和《广安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等规定执行。各定点医疗机构要切实做好工伤职工的医疗服务和费用管理工作,提高救治水平和服务质量,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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