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中心议事决策机制,贯彻落实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保证中心议事和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制度化, 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凡属中心大局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在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或组织相关论证的基础上提出议案,再由中心党支部会议或者是中心办公会议或者是中心职工代表大会研究审议后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集体研究和会议决定。
第三条 议事范围
1、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重要会议决定、指示和精神,结合中心工作实际,提出贯彻落实的方案、措施和意见,并检查贯彻落实情况;
2、研究分析中心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近期工作计划、年中、年终工作总结、审评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大额资金使用以及中心规章制度、技术审评规范的制修订等工作情况;
3、研究审定人员聘任、干部任免、奖惩及干部队伍建设和人事调配等事项,研究内部机构职能、人员编制的设置和调整。
4由中心处室提出经中心领导同意或者是主任办公会会议提出的其他事项。 ;
第四条 列入中心议事日程的议案,相关人员应当即时将议案有关材料送交中心办公室,由中心办公室根据中心领导的意见和有关情况安排会议,并提前发出书面通知。
第五条 提请审议干部任免议案的,中心人事部门应当提交书面任免议案,并附任免呈报表和被任命人员的简历、现实表现材料。
第六条 中心议事相关会议在审议议案的决定作出前,如果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可以暂不审议,交有关处室进一步研究,中心主任会议根据有关处室的进一步研究报告或者意见,决定是否提请以后的中心议事相关会议审议。
第七条 列入中心议事相关会议审议的有关议案,在相关会议举行之前,有关处室应当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审议意见。
第八条 中心相关会议审议有关议案时通过的重要建议、意见或者决定,经整理后报中心领导审定,而后由中心办公室负责交有关处室限期办理。
第九条 中心相关会议审议通过的议案,由相关会议的规定处室或组织负责记录、整理并保存,记录内容应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参加人员、主持人及缺席和列席人员、提交讨论的议题和讨论、审议的结论意见。其中对讨论、审议的特别重大事项和人事调配、任免事项,应详情记录每个与会同志发表的意见。
与会人员对各类会议讨论审议的事项,在未公开之前,不得随意传达和扩散。
第十条 本规则由中心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