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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力社保局关于确认天津市金易隆大药店有限公司定点资质的批复

发布日期

2012-11-05

发文字号

津人社局函[2012]634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天津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2-11-05

颁发部门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正文内容


天津市人力社保局关于确认天津市金易隆大药店有限公司定点资质的批复

津人社局函[2012]634号

2012年11月5日

天津市金易隆大药店有限公司:

  你单位关于名称变更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鉴于你公司依据发展规划,已将天津市静海县金易隆大药店名称变更为天津市金易隆大药店有限公司,地址由静海县静海镇胜利大街新华里11号楼10号变更为静海县静海镇东方红路南联盟大街东。且上述药店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均已变更完毕,考虑到更名药店属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服务机构,且更名后上述药店的分类管理类型、执业地址等未发生变化,确认天津市金易隆大药店有限公司为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服务机构。请继续为参保人员做好医保服务工作。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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