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狂犬病暴露处置门诊设置规范(试行)的通知
(鲁卫疾控发〔2007〕4号)
各市卫生局,大企业卫生处,省疾控中心:
为预防控制狂犬病疫情,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我厅制定了《山东省狂犬病暴露处置门诊设置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望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规范狂犬病暴露处置门诊设置的重要性。狂犬病是犬和猫等家养动物和野生动物传播的人兽共患病,人患病后的病死率几乎达100%,严重危害群众生命安全和社会安定。去年,我省狂犬病疫情明显回升,共报告病例133例,是2005年报告病例数的2.2倍,疫情涉及11个市的51个县(市、区),且局部地区发生流行。暴露人群及时、规范进行暴露后预防性治疗是防止人感染狂犬病的重要措施。因此,规范狂犬病暴露处置门诊设置,对于减少狂犬病发生,保护广大群众身体健康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提高对规范狂犬病暴露处置门诊设置的认识,进一步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做好狂犬病暴露处置门诊的规划建设、审核和督导管理等各项工作。
二、加强狂犬病暴露处置门诊建设和管理。狂犬病暴露处置门诊承担公共卫生服务职能,主要任务是对狂犬病暴露人员实施预防性治疗。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将其纳入公共卫生体系,与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和预防接种规范化门诊建设相结合,与医疗机构的急诊处置相结合。狂犬病暴露处置门诊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规划,属地管理,并作为卫生工作的指令性任务合理安排。狂犬病暴露处置门诊依据相关法规要求,在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基础上,按照《规范》规定的条件,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考核验收和审核,报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认真贯彻
《执业医师法》和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加强对狂犬病暴露处置门诊从业人员的管理,建立健全狂犬病暴露处置门诊各项规章制度。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按照
《传染病防治法》和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要求,定期对狂犬病暴露处置门诊进行技术指导和考核,确保狂犬病暴露处置门诊的各项工作落在实处。
三、切实做好狂犬病暴露门诊的申报审核工作。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规范》要求,组织开展辖区内狂犬病暴露处置门诊的申报审核工作,6月底前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完成考核验收和审批工作,7月15日前各市卫生局完成备案工作。各市卫生局将《山东省狂犬病暴露处置门诊基本情况登记表》和《山东省狂犬病暴露处置门诊工作人员基本情况登记表》于7月25日前以电子邮件形式汇总上报至省疾控中心传染病防制所。联系人:李忠 联系电话:0531-82679683,E-mail:crbfzs@vip.163.com。
山东省卫生厅
二OO七年五月八日
山东省狂犬病暴露处置门诊设置规范(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山东省狂犬病暴露处置门诊设置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预防接种工作规范》、《狂犬病暴露后处置工作规范(试行)》要求,制定本规范。
一、狂犬病暴露处置门诊设置的原则和条件要求
狂犬病病死率达100%。近年来,我省狂犬病发病率呈升高趋势,局部地区疫情严重。进一步加强狂犬病暴露处置门诊建设管理工作势在必行。各地要按照就近、及时、高效的原则,做好狂犬病暴露处置门诊的建设和管理。狂犬病暴露处置门诊主要任务是对暴露人员实施预防性治疗,其建设要充分利用现有医疗卫生资源。有条件的可以单独设立狂犬病暴露处置门诊,也可以采取其他有效形式设立狂犬病暴露处置门诊。
㈠狂犬病暴露处置门诊基本条件:
1.符合预防接种门诊基本要求。
2.具备狂犬病暴露后伤口处理能力。
3.能够提供被动免疫制剂等药品。
4.能够24小时为狂犬病暴露者提供狂犬病疫苗接种、伤口处理和被动免疫制剂注射服务。
5.具备过敏反应的应急处理能力。
㈡狂犬病暴露处置门诊设置要求:
1.每个县(市、区)要在县城(市、区)驻地至少设置一所狂犬病暴露处置门诊。
2.每个乡(镇)原则上应设置一所狂犬病暴露处置门诊,人口少、交通便利的平原地区乡(镇)也可以两个乡(镇)设置一所狂犬病暴露处置门诊。
㈢狂犬病暴露处置门诊执业人员要求:
1.狂犬病预防接种人员必须符合预防接种从业人员的资质条件。
2.狂犬病暴露处置门诊伤口处置工作人员符合外科医师资质条件,并通过狂犬病暴露处置技术培训考核,持证上岗。
二、狂犬病暴露处置门诊管理制度
㈠卫生宣传制度:暴露处置门诊内应该悬挂有关狂犬病防治知识的宣传图画。张贴或悬挂工作人员职责、工作制度,狂犬病免疫接种程序。
㈡登记报告制度:建立预防接种卡和登记簿,做好门诊登记,并及时上报各种报表。
㈢知情同意制度:医生负责接诊,向接种者或其家属进行预防接种科普宣传,同时说明常见的接种反应以及其他的注意事项。对Ⅲ度暴露的伤口,应告知需同时注射被动免疫制剂。无论暴露者是否接受注射疫苗和/或被动免疫制剂,均须暴露者本人或其家属签字。
三、狂犬病疫苗及其被动免疫制剂以及注射器材的管理
㈠狂犬病暴露处置门诊的狂犬病疫苗和被动免疫制剂的供应按照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及其他管理规定执行。狂犬病暴露处置门诊要按照《预防接种工作规范》的要求,建立真实、完整的购进、分发、供应狂犬病疫苗及其被动免疫制剂的记录。记录应当注明疫苗及被动免疫制剂的通用名称、生产企业、剂型、规格、批号、有效期、批准文号、(购销、分发)单位、数量、价格、(购销、分发)日期、产品包装以及外观质量、储存温度、运输条件、批签发合格证明编号或者合格证明、验收结论、验收人签名。记录应当保存至超过疫苗或被动免疫制剂有效期2年备查。
㈡一次性注射器材、一次性用品应“三证”齐全。要认真贯彻执行《医疗废物处理条例》,对伤口处理、接种疫苗和被动免疫制剂等相关废弃物要严格按规定处置。
㈢狂犬病疫苗及其被动免疫制剂应存放在冷藏室内(2-8℃),并按照不同的厂家、批号、效期分别放置,标志醒目。
㈣对冰箱等冷链设备进行常规温度监测并记录。
四、狂犬病暴露处置门诊的申报和审核
狂犬病暴露处置门诊实行申报审核制。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卫生单位,按照狂犬病暴露处置门诊设置规划,经过自查,具备狂犬病暴露处置门诊资格的,应向所在地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见附表1),并提供狂犬病暴露处置门诊须配备相关设施的材料。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本规范的要求组织专家进行考核验收,对验收合格者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并发放“山东省狂犬病暴露处置门诊认证书”(证书尺寸为:37x26cm,内框边距为:31x22cm),其格式由省卫生厅统一制作(见附表2)。狂犬病暴露处置门诊确定后,报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对辖区内狂犬病暴露处置门诊三年进行一次复核换证。
五、监督管理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狂犬病暴露处置门诊医疗机构资质和《规范》的监督管理。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加大技术指导和考核力度,不断提高狂犬病暴露处置门诊的服务水平。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对辖区内的狂犬病暴露处置门诊每年进行一次考核,市级卫生行政部门两年进行一次考核,省卫生厅不定期地进行抽查考核,对考核后达不到规范要求者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予以撤销,对被撤消狂犬病暴露处置门诊的医疗卫生单位责任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