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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利用信息系统平台协助患者代扣代缴服务收费问题的复函

发布日期

2011-03-24

发文字号

粤价函[2011]264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广东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1-03-24

颁发部门

广东省物价局

正文内容


关于利用信息系统平台协助患者代扣代缴服务收费问题的复函

粤价函[2011]264号

2011年3月24日

广东江潮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关于利用信息系统平台协助患者实现代扣代缴挂号费诊疗检查费服务收费问题的请示》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利用信息系统平台协助患者实现代扣代缴挂号费诊疗检查服务收费未列入《广东省定价目录》,根据《价格法》和《广东省实施〈价格法〉办法》的有关规定,不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其收费标准由你公司依据经营成本和市场需求状况自行确定。

  二、你公司为患者提供该项服务,应做好收费公示,明确告知患者缴纳费用的构成,充分保障患者的消费知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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