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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安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安市卫生计生委卫生计生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5-11-16

发文字号

广市卫办发[2015]212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广安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5-11-16

颁发部门

四川省广安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正文内容


广安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安市卫生计生委卫生计生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市卫办发[2015]212号

2015年11月16日

各科室:

  为进一步加强中、省、市财政补助卫生计生专项资金的管理,充分发挥专项资金使用效益,规范管理程序,根据《中央补助地方卫生事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等规定,制定了《广安市卫生计生委卫生计生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经委主任办公会审议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广安市卫生计生委卫生计生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中、省、市财政补助卫生计生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充分发挥专项资金使用效益,规范管理程序,根据《中央补助地方卫生事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卫生计生专项资金是省财政厅、省卫生计生委和省中医药管理局联合下达或省卫生计生委、省中医药管理局和市财政局单独下达的,由我委分配使用的,用于组织和指导卫生计生业务工作的资金。本办法所指项目是明确中、省、市财政补助卫生计生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工作任务、绩效考核等内容的整体活动。

  第三条 专项资金坚持专款专用、注重效益、绩效考评的原则,实行规划财务与信息科(以下简称规财科)综合协调监管、业务科室具体组织实施,各司其职、分工协作的运行方式。

  第四条 专项资金实行项目管理,任何人不得以变相、变通等方法调拨或转移资金,不得挪作他用,不得分解项目支出,做到没有预算不开支,超出预算不报销。

  第五条 规财科的主要职责是协调市财政局相关科室拨付资金,进行资金分配和汇总,做到专款专账专用,加强监督管理。业务科室的主要职责是拟定资金分配和使用的实施方案,负责委机关管理和使用的项目实施方案的执行,督查市直属医疗卫生单位和各区市县卫生计生系统的项目实施方案的执行,评估资金使用效益。

  第六条 局办公室收到专项资金文件,作好收文登记后及时送主要领导,主要领导批示到分管财务和分管业务的领导,分管财务和分管业务的领导阅示后,办公室将回传的原件存档,将复印件分送规财科及相关的业务科室。

  第七条 业务科室收到资金文件,5个工作日内会同规财科拟定项目实施方案送分管业务的领导和分管财务的领导审核,送主要领导审签后由规财科对接市财政局相关业务科室按公文办理程序发出资金文件。
  规财科同时作好资金文件下达时间、文件号、项目名称、资金数额等内容的登记。

  第八条 凡需由委机关账户拨出的专项资金,由业务科室提出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应按照该项目实施方案的要求附项目单位的项目执行资料,送分管业务和分管财务的领导审核后报主要领导审签,规财科按照主要领导的意见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项目单位提供的项目执行资料不齐全,规财科可要求补齐;项目单位拒不补齐或者补充的资料仍不齐全,规财科经报告分管财务的领导或主要领导同意后可拒付。

  第九条 项目实施方案要做到分配项目资金、布置工作任务和提出考评意见“三同时”。项目单位的项目实施方案的执行情况由业务科室进行监督检查并考核评估。业务科室应定期向分管业务的领导汇报项目实施进度,并及时将涉及资金使用的情况通报规财科。

  第十条 项目实施情况需向省卫生计生委等部门报送相关资料的,其资金分配使用情况由规财科统一报送,其项目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和绩效考核评估情况等由业务科室对口上报。文件有具体要求的或者相关领导有具体指示的按照要求和指示办理。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由委机关使用或分配的,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的采购,要按照《政府采购法》等规定实行政府采购。由业务科室根据项目实施方案的要求制定采购计划,经分管业务和分管财务的领导审核、主要领导审批后,由业务科室牵头、规财科参与进行政府采购。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实行绩效考评。业务科室按照项目实施方案的要求对项目单位进行绩效考评,检查项目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和专项资金的执行情况,评价资金使用效益,认真总结经验,提出改进意见。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在两年内必须使用完毕。本年度项目未执行完毕或项目执行完毕而资金未拨付完毕,专项资金可结转下年度继续按项目实施方案执行。规财科每个季度将专项资金支付进度情况反馈给业务科室。

  第十四条 业务科室或规财科检查发现项目单位有未按项目实施方案使用专项资金的行为,可要求其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可调减该项目单位的其他卫生计生资金;有截留、挤占或挪用专项资金的行为,可按程序移送相关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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