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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医保新编码药品表(第二十五批)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6-02-26

发文字号

泉人社[2016]52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泉州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6-02-26

颁发部门

福建省泉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正文内容

泉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医保新编码药品表(第二十五批)的通知

泉人社[2016]52号

2016年2月26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泉州台商投资区民生保障局,市医保中心,市直各定点医疗机构:

  现将《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医保新编码药品表(第二十五批)的通知》(闽人社办[2016]24号)转发给你们(个人自付比例参照省本级标准),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医保新编码药品表(第二十五批)的通知

  闽人社办[2016]24号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电力、铁路分中心,省级医疗保险有关定点医疗机构:

  根据《关于印发福建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的通知》(闽人社文[2010]163号)、《关于完善药品与医用材料编码申报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闽人社文[2010]330号)和《关于进一步明确和完善<医保药品目录>凡例和编码管理的通知》(闽劳社文[2009]183号)精神,现将近期省医保中心受理新增编码药品中经确认属基本医疗保险目录药品的“医保新编码药品表(第二十五批)”,以及医保新编码药品变更表印发给你们,作为审核基本医疗保险药品费用支付的依据。本批编码自2016年3月1日起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和我厅医疗保险处反映。

  附件:(略)

  1.医保新编码药品表(第二十五批)

  2.医保新编码药品规格变更表

  3.医保新编码药品生产企业更名表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16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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