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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医疗保险服务管理局关于签订2018年度大中专院校学生普通门诊医疗费限额管理协议书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7-11-28

发文字号

穗医管函[2017]322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广州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7-11-28

颁发部门

广东省广州市医疗保险服务管理局

正文内容
广州市医疗保险服务管理局关于签订2018年度大中专院校学生普通门诊医疗费限额管理协议书的通知

穗医管函[2017]322号

2017年11月28日

各有关大中专院(技)校:

  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穗府办[2014]47号),为做好2018城乡居民医保年度(城乡居民医保年度:当年1月1日至当年12月31日,以下简称“年度”)广州大中专院(技)校(以下简称“大中专院校”)学生普通门诊医疗费限额管理协议书签订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续签协议
  2017年度已签订协议的大中专院校,在2018年度继续选择普通门诊医疗费限额管理模式的,按以下方式签订协议:
  (一)领取协议。在市医保局组织的大中专院校协议签订培训会现场领取2018年度协议。
  (二)核对有关资料。按照《广州地区大中专院校签订协议所需提供资料》(见附件1)的要求,备齐相关资料。
  (三)办理续签手续。将已加盖学校公章,并经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签字章)的协议及所需资料,于2017年12月20日前送到参保地所属区医保经办机构办理签约手续。
  (四)提交修订的本院校普通门诊医疗管理办法。续签协议学校的普通门诊医疗管理办法有修订的,请在办理2018年度协议续签手续时,将本校的普通门诊医疗管理办法(盖学校公章)提交到参保地所属区医保经办机构。
  (五)报送就诊信息及完成专项资金清算工作。续签协议的学校应在2018年3月31日前完成2017年度参保学生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报销工作,并向参保地所属区医保经办机构报送2017年度大中专学生就诊数据信息及《广州大中专学生普通门诊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汇总表 》(见附件2)。

  二、终止协议
  2017年度采用普通门诊医疗费限额管理模式的大中专院校,2018年度不再续签协议的,需做好以下工作:
  (一)做好专项资金的清算工作。2017年度已签订协议的大中专院校应在2018年3月31日前完成2017年度参保学生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报销,再向参保地所属区医保经办机构报送本院校普通门诊专项资金历年收支使用情况的书面报告、《大中专院校学生普通门诊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汇总表 》和《大中专学生门诊就诊信息登记表》(见附件2、7),并配合完成就医数据报送、审核及清算医疗费用等相关工作。
  (二)办理结余专项资金有关手续。2018年度不再续签协议的大中专院校,应于2018年3月31日前将结余的普通门诊专项资金退回广州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金专户,户名:“广州市医疗保险服务管理局”,账号:77910188000038285002,开户银行:“光大银行越秀支行”。
  (三)调整参保学生普通门诊就医方式。2018年度不再续签协议的大中专院校,其参保学生普通门诊按“其他参保学生普通门诊统筹就医模式”执行,学生可凭医保卡(社保卡)自行到本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选点和就医记账。学校须对本校参保大中专学生提前做好宣传指引工作。

  三、注意事项
  (一)2017年度未签订协议、2018年度准备采取普通门诊医疗费限额管理模式的大中专院校,请按附件1要求备齐相关资料,于2017年12月20前到参保地所属区医保经办机构办理签约手续。
  (二)逾期未办理2018年度协议签订手续的大中专院校,本市医保经办机构停止办理签订协议,按学校在2018年度选择“其他参保学生普通门诊统筹就医结算模式”执行。
  (三)签订协议的大中专院校需配合医保经办机构做好大中专院校普通门诊专项资金医疗费用支出信息管理工作,指定专人负责大中专院校学生就医结算数据的记录、汇总及报送等工作;如在协议期内未按规定开展大中专院校普通门诊专项资金医疗费用支出信息管理工作的,医保经办机构将不再与其续签新年度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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