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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区预防艾滋病宣传海报发放张贴情况自查结果的通报

发布日期

2005-06-03

发文字号

内卫疾控字[2005]160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5-06-03

颁发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

正文内容


关于全区预防艾滋病宣传海报发放张贴情况自查结果的通报

内卫疾控字[2005]160号

2005年6月3日

各盟市卫生局:

  2004年,按照国务院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办公室部署,为增强我区预防艾滋病宣传效果,自治区向各盟市发放了近5万份艾滋病宣传海报,在全区农村牧区及城镇社区开展了海报张贴和宣传工作。为了检查宣传工作效果,发现和解决海报发放和张贴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根据国艾办发[2005]第9号文件精神,自治区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联合3个厅委于4月下旬下发了《关于开展2004年预防艾滋病宣传海报发放、张贴情况督导检查的通知》,明确提出要求各盟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或防疫站汇总本盟市调查表,并形成自查总结报告后,于5月15日前,报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由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汇总全区情况后报国家。根据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提供数据,截止目前,只有呼和浩特市、呼伦贝尔市、通辽市、锡林郭勒盟、乌海市按要求上报了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包头市、兴安盟、赤峰市、乌兰察布市、巴彦淖尔市、鄂尔多斯市、阿盟均未按要求上报有关情况,严重影响了自治区向国家汇总进度。请未上报的7个盟市卫生局长亲自过问此事,并书面向自治区卫生厅说明原因,务于6月10日前将自查结果报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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