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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对“二十五味马宝丸”等八种违法广告药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9-06-19

发文字号

乌食药监稽[2009]105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9-06-19

颁发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正文内容


乌鲁木齐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对“二十五味马宝丸”等八种违法广告药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通知

乌食药监稽[2009]105号

2009年6月19日

各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药品广告审查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现决定对在大众媒体任意夸大药品适应症、不科学表示功效、利用患者名义和形象作疗效证明以及虚假宣传的“鼻舒适片”等八种广告药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一、采取行政措施的药品有以下8个品种:
  1.二十五味马宝丸(西藏昌都光宇利民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国药准字Z54020123);
  2.固肾生发丸(山西吕梁中药厂生产,(国药准字Z14020649);
  3.桂芍镇痫片(吉林省辉南天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国药准字Z20055501);
  4.红草止鼾颗粒(青海君吒药业有限公司生产,国药准字Z20026655);
  5.健脾止遗片(山东中泰药业有限公司生产,国药准字Z10920025);
  6.泌尿宁颗粒(河北安国药业集团有限公司生产,国药准字Z13021971);
  7.复方杏香兔耳风胶囊(武汉双龙药业有限公司生产,国药准字Z20060399);
  8.复方太子参止咳益气散(湖北长久药业有限公司生产,国药准字B20020822)。
  以上八种违法广告药品在全市范围内一律采取下架暂停销售和实施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

  二、责令违法发布药品广告的企业,在原广告发布媒体相同版面或相同时段,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违法药品广告更正标准》要求发布更正启事,以消除影响,发布更正启事次数不得少于2次。

  三、违法发布药品广告的企业,按要求发布更正启事后,应向我局提交解除行政强制措施的申请及发布更正启事的媒体资料。

  各单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请务于7月1日前报稽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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