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牡丹江市进一步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牡政办发[2014]36号
2014年10月24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牡丹江市进一步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牡丹江市进一步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工作实施方案
婴幼儿配方乳粉的质量安全关系婴幼儿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下一代健康成长,关系亿万家庭幸福和国家民族的未来,既是重大的民生问题,也是重大的经济社会问题。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责任重大。按照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3]57号)及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黑政办发[2014]42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工作,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
(一)总体要求。以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从维护婴幼儿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出发,认真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黑龙江省奶业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办发[2013]57号、黑政办发[2014]42号文件精神,参照药品管理办法,各相关单位认真履职尽责,完善各项监管工作制度,采取切实可行的监管措施,用严谨的标准、严格的监管、严厉的处罚、严肃的问责,确保我市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
(二)工作目标。严格落实地方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企业负主体责任的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责任制;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健全长效监管机制,实现生产经营全链条、全过程监管;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构建社会共治格局,努力将红星乳业打造成为全市优质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基地,全面提高我市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水平。
二、各相关部门职责分工
(一)市食品安全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工作的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落实监管责任;综合相关部门监管信息,对隐患提出预警,做好信息收集和报送工作。
市食药监局:1.负责对餐饮消费环节乳制品质量安全的监管,进一步加强对餐饮服务单位的监督检查。2.加大对餐饮服务环节乳制品、含乳食品质量安全的抽检范围和频次。3.进一步细化对乳制品采购记录和进货查验的具体要求。
(二)市畜牧兽医局。
1.强化奶牛养殖场建设。(1)大力推进奶牛标准化养殖。结合省政府《黑龙江省现代示范奶牛场建设方案》,根据黑龙江红星集团食品有限公司乳业发展规划,全力做好奶源基地建设规划,提前落实建设用地和建设主体。加快推进黑龙江红星集团食品有限公司、牡丹江市红星天野牧业公司、牡丹江市双丰牧业有限公司等现代示范奶牛养殖场建设,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投入奶牛基地建设,补充优质牛源,做大增量、做优存量,从源头上保障生鲜乳和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2)规范奶牛养殖主体行为。按照
《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2006年农业部令第67号)规定,奶牛养殖场(小区)要建立规范的检疫、免疫、消毒、用药、无害化处理、畜禽标识等制度和奶牛养殖档案;确保饲料和兽药来源合法、质量合格、使用科学、管理规范,严格执行休药期制度。奶牛养殖场(小区)要积极开展备案工作,定期接受行政区域内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抽查。(3)鼓励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自建、自控奶源基地。积极推动我市婴幼儿配方奶粉生产企业黑龙江红星集团食品有限公司自建奶源基地或参股经营奶牛养殖场,加快奶业生产加工一体化发展,保障优质生鲜乳供应和质量安全。鼓励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和其他相关生产经营者为奶牛养殖场(小区)提供合法、合理服务。要求新建奶牛养殖场建立检验室,对生鲜乳开展出场检验,把住生鲜乳源头质量安全关。同时,按照《黑龙江省奶业管理条例》,严格生鲜乳生产、收购和加工行为,对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派驻第三方检测人员。
2.强化奶站监管。(1)严格资质审核。定期组织摸底调查和专项检查,对未经许可非法经营和不合格的生鲜乳收购站及生鲜乳运输车辆坚决予以取缔。认真审核生鲜乳收购站和运输车申请资质,未达到农业部相关标准坚决不予颁发许可证和准运证明。(2)严格执行制度。生鲜乳收购站要按照《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鲜乳生产收购记录和进货查验制度〉的通知》(农办牧[2011]13号)要求,建立和完善并严格执行生鲜乳收购、检测、贮存、运输、销售、设备清洗维护和不合格生鲜乳主动报告及无害化处理等制度。同时要按照
《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规定,对生鲜乳进行感官、酸度、密度、含碱等常规检测。(3)严格监管整治。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要与生鲜乳收购站和奶牛养殖场(小区)签订生鲜乳质量安全责任书,强化日常检查和不定期巡查,实现常态化监管。要加大对生鲜乳质量安全指标的抽检密度,增加抽检频次,抽检范围覆盖所有生鲜乳收购站和运输车辆,检测指标覆盖农业部例行监测计划中涉及的全部生鲜乳违禁添加物。
(三)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1.加强日常监管。定期将监管工作情况上报市政府及市食安办。严格监督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对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实施全方位的监督检查,不放过任何质量安全隐患和问题,并认真做好监督检查记录,将记录及监管音像资料等及时存入企业动态监管档案备查。重点对生产企业持续保持许可状态、生产过程记录和备案制度执行情况等方面加强监督检查。要不定期地抽查巡查,通过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用陪同接待、直奔企业、直到现场的“四不两直”检查方式,对企业生产的关键控制点进行重点检查,并重点加强以下环节的监督检查:
(1)严格监督企业对购入原辅材料的管理。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的企业对生鲜乳和原料乳粉必须批批进行检验,严格执行索证索票制度。在购入原料时,应核实销售原料的生产企业、经营单位、检验报告、发票等方面信息,不得购入无法验证真伪的原料,确保购入原料来源可靠、渠道正规。要进一步细化对企业生产经营记录和进货查验的具体要求,并做好各环节的衔接,增强记录的可追溯性。
(2)严格企业对出厂产品批批检验。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审查细则规定要求进行逐批次逐项出厂检验,必须对每批出厂产品进行三聚氰胺等检验,同时要求企业在检验中发现问题要及时报告,及时采取措施,不得隐瞒藏匿。
(3)加强对企业检验检测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实施检验人员登记备案制度。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从事原料进厂及出厂检验等实验室人员必须取得检验人员培训考试合格证明后持证上岗,并到监管部门进行登记备案,企业检验人员发生变动的,要及时到监管部门登记备案。
(4)严格监督企业加强对生产过程的控制。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要严格执行产品关键控制点记录制度。企业的进货查验记录、生产记录、质检记录、销售记录等应要求设置电子和纸质档案,由专人负责,明确责任。发现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未按规定记录、造成产品无法准确溯源的,或未验证产品真伪即购进的,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5)严格食品添加剂监督管理。督促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严格落实食品添加剂采购验证、入库查验、领取投料等记录制度,切实做到记录真实、完整、准确,票据保留完备。监督企业严格按照国家安全标准组织生产,按标准要求添加和标识,要求企业将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企业生产场所醒目位置公示,不得超范围、超限量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不得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任何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2.建立健全质量安全控制体系。参照药品管理办法,督促企业全面落实粉状婴幼儿配方食品良好生产规范,实施从原辅料进厂到成品出厂的全过程标准化、精细化管理和质量控制。积极推进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电子信息化管理,运用物联网技术建立婴幼儿配方乳粉追溯系统,逐步实现消费者可查询、企业内部可溯源、产品流向可追查。
3.严格落实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按照国家和省的相关规定,全面建立质量受权人制度,加强生产全过程管理,强化质量控制。监督企业严格执行原辅料质量检验检测、过程检验和终产品出厂全项目批批检验制度。严格执行生产全过程记录制度、不合格生鲜乳主动报告及无害化处理制度、产品追溯和问题产品召回等制度。落实质量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先行赔偿和追偿制度。建立实行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原辅料使用和包装标签审查等相关制度。
4.加强企业诚信体系建设。组织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开展各类诚信建设活动,引导企业树立诚信经营理念。强化诚信管理体系运行监督监管,推进企业诚信管理标准化和规范化。进一步健全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安全信用档案。依托省乳制品企业诚信信息平台,重点归集企业良好信息、行政处罚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布企业诚信信息和违法违规单位黑名单,建立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严格审核准入条件。在食品流通许可和注册登记项目中实行分类单项审核和管理,全面实行婴幼儿配方乳粉专区销售制度,试行药店专柜销售。加大对婴幼儿配方乳粉广告宣传监管。加大对商场、超市、母婴用品专营店、网络销售、批发市场、农村市场的检查力度,重点检查供货者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产品包装、标签标识、进口婴幼儿配方乳粉相关进口单位以及台帐记录情况等。对距保质期不足1个月的婴幼儿配方乳粉,应及时采取醒目提示或提前下架等处理措施,对不合格和过期、变质产品要立即停止经营并登记造册,依法及时采取无害化处理或销毁等处理措施,严禁问题产品再次流入市场。按照“谁生产谁负责谁销售谁负责”的原则,建立经营者先行赔偿制度。探索建立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五)牡丹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加强进出口管理。加强备案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监督婴幼儿配方乳粉的境外出口商及进口商(包括代理商、境内收货人)履行备案义务。加强报检审核,未经注册的境外生产企业生产的婴幼儿配方乳粉一律不得进口,报检日期距保质期截止日不足3个月的不得进口。加强口岸查验,进口的婴幼儿配方乳粉必须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及强制性要求,在入境前必须已灌装在最小的销售包装中,中文标签必须直接印制在最小销售包装上,严禁进口大包装到境内分装。督促落实企业责任,监督进口商提供符合要求的检测报告,严格检查进口和销售记录,进口商要如实记录进口婴幼儿配方乳粉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标号、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批号、保质期、出口商和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交货日期等内容,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三、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
将婴幼儿配方乳粉监管列为食品安全监管的重点,加强监督和指导,建立切实可行的监督和考核机制,确保婴幼儿配方乳粉监管工作落到实处。要结合本部门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明确职责,认真部署并抓好落实。
(二)强化监督执法。
1.加大风险监测和监督抽检力度。要及时收集、分析影响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的监测数据和相关信息,排查隐患、防范风险,对出现风险监测不合格样品的企业要立即进行约谈,督促其认真整改。婴幼儿配方乳粉抽检范围要覆盖全部企业、全部品种,对出现监督抽检不合格样品的企业要依法处理。加强对检验机构的监督检查,保证检验结果准确可靠。
2.严惩重处违法犯罪。坚持日常监管与专项整治相结合,在强化日常监管的同时,畜牧局、工商、药监、质监、进出口检验检疫局等部门在2014年10月底前均要集中开展一次乳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严厉查处倒卖和非法收购不合格生鲜乳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大对生鲜乳非法收购运输黑窝点的打击力度。严厉打击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和篡改生产日期、涂改标签标识等违法行为。严厉查处未取得生产、经营许可和营业执照生产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的违法行为。严厉打击仿冒知名婴幼儿配方乳粉注册商标、特有包装装潢以及伪造产地等虚假标示、虚假宣传行为。严厉打击走私婴幼儿配方乳粉、原料乳粉和乳清粉行为。严禁委托加工、贴牌生产、分装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严禁用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严禁使用牛、羊乳(粉)以外的原料乳(粉)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等违法行为。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依法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按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快审快判相关刑事案件,及时向社会公布相关违法行为的处罚情况和结果。
(三)强化社会共治。
建立社会监督机制。鼓励和支持消费者参与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监督,畅通投诉渠道,落实有奖举报政策,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发挥媒体的监督作用,及时核查处置媒体和消费者反映的违法违规行为和质量安全隐患,依法查处捏造虚假信息造谣惑众行为。推动乳品行业协会等社会团体积极开展维护消费者权益、促进行业自律、引导市场消费等方面工作,支持消费者协会、科技协会等社会组织开展质量安全知识和婴幼儿喂养知识宣传教育,在媒体开办食品安全科普类专题栏目。加强信息发布的规范管理,未经国家、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允许和权威检验检测机构检测复核,任何单位不得发布婴幼儿配方乳粉的检验检测结果和信息。
(四)关注舆情。
各监管单位人员要随时关注、密切监控婴幼儿配方乳粉行业的动态信息和舆情动向,保持高度警觉和政治敏感性,做到能监管、会监管、善监管。
(五)加强沟通。
各监管部门要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工作相关信息的报送工作,严格将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监管工作计划、措施、监督检查情况、存在的问题等上报牡丹江市食安办,保障信息渠道畅通。不经批准,不得随意对外发布监督检查工作信息,防止不法媒体和个人恶意炒作。
(六)技术支撑。
技术机构加大对检验人员的培训和检验仪器的投入,提高检测能力和水平,保障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正常开展。
三、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确保婴幼儿配方乳粉专项整治行动有序开展,市政府成立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政府副市长朱乃振担任,副组长由市食药监局局长张君起担任,市食品安全工作委员会各成员单位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食品安全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市食药监局副局长陈荣罡担任。各县(市)要结合本地区婴幼儿配方乳粉产业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的实施方案和强有力的措施办法,明确职责分工和工作要求。
(二)加大扶持力度。市政府将加大扶持产业发展的力度,鼓励企业技术改造和提升检验检测能力。鼓励并引导企业实施强强联合,提高产业集中度,推动企业标准化、规模化、现代化进程,打造有影响力的国产婴幼儿配方乳粉品牌。
(三)强化责任落实。各县(市)政府要认真履行以婴幼儿配方乳粉为重点的乳制品质量安全责任;各级监管部门要各负其责,加大监管力度,落实监管责任;生产经营企业要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要主动防范、及早介入,力争将风险隐患消除在萌芽阶段,守住质量安全底线。建立和完善质量安全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对各地、各有关部门未履行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法定职责造成不良后果,或者滥用职权、有其他渎职行为的,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加强沟通协调。各级监管部门要注重收集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工作情况,总结工作经验,及时向本级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报送相关信息,重大情况要抄报上级相关监管部门。同时,加强部门间协调配合,发现风险隐患要及时通报,协力处置,形成监管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