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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党委、政府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的意见

发布日期

2007-11-12

发文字号

内党发[2007]22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7-11-12

颁发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政府

正文内容

内蒙古党委、政府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的意见
(内党发〔2007〕22号 2007年11月12日)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中发〔2006〕22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清醒认识新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实行计划生育以来,我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取得了巨大成就,总和生育率由1970年的6.08降至2006年的1.5,在全国较早实现了人口再生产类型的历史性转变。累计少生近870万人,有效缓解了人口对资源、环境的压力,为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改善做出了重要贡献。同时,也必须清醒地看到,当前我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仍然面临十分复杂的局面。人口数量增长与资源环境承载力之间的矛盾日益加剧,人口惯性增长势头依然强劲,低生育水平面临反弹的现实风险。上世纪80年代中期调整生育政策出生的人口和300多万独生子女陆续进入婚育高峰,到2010年,20-29岁生育旺盛期妇女将达到峰值207万人,政策内生育规模明显扩大,并将持续多年。现行生育政策与群众的生育意愿尚有较大差距,早婚早育、非婚生育、抢生超生等现象仍然存在。今后十几年,我区总人口、劳动年龄人口和老年人口三大高峰即将相继到来。人口数量持续增长,使人口与环境、资源的关系趋于紧张,已成为当前我区人口与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矛盾。从目前全区的情况看,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任务十分艰巨;人民群众的生殖健康需求日益增长。但是,我区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条件较差、服务能力较低,影响到出生人口素质的提高,不能满足人民群众生殖健康需求。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人口的流动和迁移以及结构的改变,对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提出新的要求。
  人口问题始终是制约我区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重大问题,是影响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因素。在人口问题上的任何失误,都将对经济社会发展产生难以逆转的长期影响。各级党委、政府务必从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从对内蒙古未来发展负责的高度,充分认识稳定低生育水平的长期性和艰巨性,充分认识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复杂性和紧迫性,以人的全面发展为核心,统筹协调各项社会经济政策,建立健全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策和调控机制,坚持不懈地做好新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二、新时期我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目标  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优先投资于人的全面发展,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全面推进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主要目标:坚持现行生育政策,千方百计稳定低生育水平;加强出生缺陷干预,全力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着力改善人口结构,有效治理出生人口男女性别比偏高问题;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率先在农村牧区探索计划生育家庭养老保障机制,逐步建立完善社会养老保障体系;不断增强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能力。到2010年,全区总人口控制在2480万以内,人口出生率控制在12‰以内,出生缺陷发生率逐步降低,婴儿死亡率控制在14.9‰以内,孕产妇死亡率降到40/10万以下,符合政策生育率保持在90%以上,综合避孕率保持在85%以上。到2020年,全区总人口控制在2592万以内。

  三、千方百计稳定低生育水平  稳定低生育水平是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首要任务。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重点、难点在农村牧区,要稳定和完善现行生育政策,综合运用法律、行政、教育、经济等手段,建立健全“依法管理、村(居)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的长效工作机制。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和稳定现行生育政策不动摇,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不动摇,稳定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队伍不动摇,不断创新人口计生工作体制、机制、手段和方法不动摇。
  要进一步明确各相关部门职责,统筹、整合政策资源,形成有利于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有利于计划生育家庭的政策保障体系。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把落实计划生育家庭各种利益的优先、优惠权做为重要的职责,在研究制定各项惠民政策、措施时,要积极为人口政策提供支撑,并充分听取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四、着力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基础能力建设  积极推进“人才兴业”战略和队伍职业化建设。有关部门要按照新的职业标准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专业技术职称和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评聘工作。实行技术服务人员持证上岗制度,严格规范技术服务操作规程。分级建立人口和计划生育干部全员培训基地,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干部的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全面提高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
  大力推进计划生育服务体系建设,以创建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旗县(市、区)为载体,实现服务体系规范化和优质服务标准化。到2010年,依照国家标准,完成旗县(市、区)和苏木乡镇以及嘎查村计划生育服务站(室)的改造、建设和装备工作。推行旗县(市、区)、苏木乡镇“服务站+流动服务车”模式,形成以旗县(市、区)服务站为龙头、苏木乡镇中心服务站为骨干、苏木乡镇普通服务站为依托、嘎查村服务室为基础、流动服务车为纽带的服务网络。积极探索构建团结协作、优势互补,适应新形势、新任务、新需求的计划生育服务体系,努力为广大群众提供及时优质的计划生育生殖健康和保健服务。
  加快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化建设。建立全区人口基本信息系统和计划生育电子政务系统。人口计生、公安、统计、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民政、教育等部门要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实现信息共享。完善人口数量、素质、结构、分布、迁移、就业、贫困等事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重大问题的信息资源建设和开发利用机制。

  五、实施“吉祥草原惠民计生行动”  实施“吉祥草原惠民计生行动”,是在落实国家奖励扶助制度和“少生快富”工程基础上,理顺普惠政策和计划生育政策之间的关系,统筹和整合各类社会政策资源,通过奖励、扶持、优惠、保障、补偿和关怀等具体政策措施,建立和完善落实惠及计划生育家庭的利益导向机制。具体内容包括:全面落实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适当放宽农村牧区奖励扶助对象年龄;提高对采取长效节育措施对象一次性奖励标准;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与农村牧区综合改革、扶贫开发工作有机结合;在新农村新牧区建设中对计划生育家庭予以优先优惠;在农村牧区积极探索建立为政策内生育的妇女在孕前、孕期和哺乳期补贴和服务以及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节育手术和独生子女平安保险等制度;对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给予关怀和救助。

  六、大力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各级党委、政府要把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纳入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规划。各类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大众传媒,特别是主要媒体要制定规划,采取灵活多样、生动活泼的形式,广泛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努力营造强有力的舆论氛围。要把人口形势和计划生育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教育纳入各级党校的教学计划。中等以上学校要将人口和计划生育生殖健康纳入相关教学内容。深入开展“婚育新风进万家”、“关爱女孩行动”、“幸福工程”和“春蕾计划”等活动,倡导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观。

  七、依法严格管理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坚持依法管理,保障群众的合法权益。全面推行计划生育政务公开制度和听证制度,建立健全监督举报制度。严肃处理违法违纪行为,凡违法生育的,一律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造成恶劣影响的,可予以公开揭露;是党员和国家公职人员的,依纪依法从严惩处;干部提拔使用、具有代表性的公职人员选举或推荐、综合性评优评先,应严格进行计划生育政策执行情况审查;违法生育的,不得作为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候选人。私营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个体工商户违法生育的,取消其企业所享受的各种优惠政策。
  制定消除性别歧视、有利于女孩健康成长和妇女发展的政策措施。建立党政负责、部门配合、群众参与标本兼治的工作机制。卫生、人口计生、食品药品监督、工商、公安等部门密切配合,规范医疗市场,加强B超管理,对终止妊娠药品和促排卵药品实行严格的处方管理。严厉打击非法实施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及溺、弃、残害女婴等违法和犯罪行为。

  八、全面推进人口和计划生育优质服务  根据育龄群众对避孕节育、生殖健康、优生优育日益增长的需求,为育龄群众提供优质服务。开展已婚育龄妇女病普查,积极探索“健康母亲”行动计划;关注男性生殖健康、提高育龄群众生殖健康水平。科学制定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规划,宣传和普及预防出生缺陷科学知识,开展出生缺陷基线调查,加强出生缺陷干预,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加强婚育知识咨询和指导,倡导科学婚前检查。加强性病和艾滋病防治工作。积极开展婴幼儿早期教育,青春期和生殖健康教育。
  充分发挥科研对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先导作用,加强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科研机构建设,积极开展人口生命科学基础学科项目的研究和生殖健康新技术、新产品的推广应用及家庭保健服务。加强计划生育零售药具及保健用品市场管理,规范市场行为。

  九、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体系  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积极推进流动人口管理“一盘棋”。按照“属地化管理、市民化服务”原则,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统一管理、优质服务新体制。在认真落实节育措施的同时,解决好流动人口在就业、就医、安居、子女入托入学等方面的实际困难,逐步将进城务工人员纳入社会保障体系,保护其合法权益。建立城乡统一的人口登记制度,健全出生人口登记和生命统计制度,实行流动人口居住证制度,免费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目标管理实行以人口流入地为主的人口流入地、人口流出地双向考核制度。公安、工商、劳动、城建、房管等部门要定期与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互通情况。各级政府要把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十、进一步加强对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  各级党委、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对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把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和新农村新牧区建设总体规划,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正确处理人口发展与经济发展之间的关系,坚持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认真落实“一票否决制”。
  建立健全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策与调控机制。党政一把手要亲自主持研究解决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亲自过问和督促检查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进展情况。各级党委、政府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专门会议,研究人口与发展全局的问题;每年召开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会议,对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形势进行科学分析判断,作出部署、提出要求;把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纳入重大事项督查范围和党政领导实绩考核内容,每年至少开展一次专项督查;各盟市每年要就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情况向自治区党委、政府作专题报告。深化对人口问题的前瞻性、实证性、综合性和战略性研究。改革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评估体系和办法。加强对党政领导、责任部门、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工作的考核。进一步落实机关、企事业、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的人口和计划生育责任制,充分发挥计划生育协会等群众团体在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中的积极作用。
  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队伍建设。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和关心人口和计划生育干部队伍建设,选派优秀人才充实、配强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领导班子,对政绩突出的优秀计划生育干部注意加强培养和使用。基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岗位特殊、任务艰巨,要按规定落实人员工资和社会保障待遇,改善工作和生活条件。在农村综合改革和城市行政区划调整中,要确保人口和计划生育机构和人员稳定,按常住人口规模比例配备苏木乡镇工作人员。嘎查村、社区要按照年轻化、女性化、知识化和专业化的要求,保证至少有一名计划生育专职主任,人口较多的嘎查村社区设信息员。按照“县聘、乡管、村用”原则,实行严格的准入和淘汰机制。
  建立稳定增长的投入保障机制。各级财政要逐年增加人口和计划生育经费投入,到2010年,全区人均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费在“十五”期末人均支出的基础上增加到22元,考虑中央财政补助的因素后,自治区、盟市(包括旗县财政)按5∶5比例分担,盟市和旗县(市、区)分担比例可由各盟市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继续安排社会抚养费、苏木乡镇统筹费纳入财政预算的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费人均8元,届时,各级财政投入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费达到人均30元。同时,鼓励经济发达地区率先完成投入任务和增加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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