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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卫生计生委关于省十二届人大四次会议第1757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日期

2016-05-12

发文字号

闽卫督函[2016]100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福建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6-05-12

颁发部门

福建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正文内容

福建省卫生计生委关于省十二届人大四次会议第1757号建议的答复

闽卫督函[2016]100号

2016年5月12日

钟奶祥、钟冬季代表:

  《关于简化我省农村医保报销程序为农民群众提供更好医疗服务的建议》(第1757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跨地区就医开证明问题
  目前,我省部分设区市(如宁德市)出台的统一城乡居民医疗保障政策,要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在本人居住所在地的定点医疗机构就诊,需要转往上级医疗机构的必须按规定逐级转诊转院,并在当地城乡医保经办机构办理转诊转院手续。城乡医保经办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授权相关医疗机构办理转诊转院手续。经向宁德市新农合管理中心了解,办理转诊转院手续只需向县(市、区)当地城乡医保经办机构电话报备即可。对于因外出务工等原因,在统筹地区外就医的患者,鼓励先到基层医疗机构就诊。
  鉴于新农合属于基本医疗保障范围,为保证有序就医和合理使用基金,国家提倡参合人员跨地区就医时办理转诊手续,促进推动分级诊疗,避免无序就医,同时,有利于新农合管理部门掌握患者跨地区就医信息,防止骗保现象发生,并为今后开展跨地区即时结报奠定基础。今后,我委将进一步研究应用信息化手段,简化跨地区就医转诊手续,开展跨地区点对点结算试点,为异地就医的群众提供方便。

  二、关于看病就医垫付资金问题
  针对新农合统筹地区的参合患者,在住院时需全额预缴住院费用,出院结报时再退回新农合补偿款,群众个人垫付资金压力较大的实际情况,三明市、泉州市泉港区等地探索实施根据新农合患者病情,住院预估预缴个人支付部分费用,出院即时结报新农合报销资金的做法,有效减轻患者看病就医垫付资金的压力。下一步,我委将结合您的建议,认真总结三明市、泉州市的经验做法,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努力减轻新农合患者住院个人垫资费用负担。

  三、关于患者出院即时结报问题
  近年来,我委通过大力推进新农合信息系统建设,实现了省级定点医院住院即时结报和设区市内跨区县住院即时结报,出院时在医院住院处窗口可即时得到补偿,简化报销流程。截至2015年底,全省即时结报率达到88%。对于外伤患者,因参合地新农合管理经办机构须调查是否第三方责任,目前暂不能做到即时结报。下一步我委将结合您的建议,加强定点医疗机构管理,督促定点医疗机构按照有关要求,落实新农合患者住院就医即时结报工作,进一步简化报销流程,为农民群众提供更好的医疗保障服务。

  衷心感谢你们对卫生计生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领导署名:朱淑芳
  联 系 人:王小红
  联系电话:0591-878023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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