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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荐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医用耗材网上集中采购评审专家候选人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1-04-06

发文字号

内卫财字[2011]305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1-04-06

颁发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

正文内容


关于推荐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医用耗材网上集中采购评审专家候选人的通知

内卫财字[2011]305号

2011年4月6日

各盟市卫生局,自治区直属各医疗机构:

  按照《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器械集中采购管理的通知》(卫规财发[2007]208号)、《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医用耗材网上集中采购实施方案(试行)》的规定,自治区决定组建全区医用耗材、器械网上集中采购评审专家库,现就推荐医疗机构医用耗材、器械网上集中采购评审专家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审专家应具备的条件
  1.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客观公正、廉洁自律、遵纪守法。
  2.临床专家应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从事本专业工作8年以上;耗材(设备)专家应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从事医疗机构耗材(设备)采购或管理5年以上,熟悉医疗机构各类耗材;普通护理专家、手术室护理专家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5年以上工作经验;经济管理学专家要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并从事经济、行政管理工作5年以上。
  3.熟悉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的相关政策法规和业务知识,能胜任耗材(设备)集中招标采购的评标工作。
  4.本人愿意以独立身份参加耗材集中网上采购的评审工作,并接受纪检纠风、卫生行政等部门的监督管理。
  5.没有违纪违法等不良记录。
  6.卫生行政部门要求的其他条件。

  二、申报材料
  申请表(三份,需所在单位盖章、本人签字,分别由医疗机构、盟市卫生局、自治区卫生厅存档)。

  三、推荐程序
  1.提交申请表。各盟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申报条件和专家类别将申请表下发各医疗单位,由本人自愿填写相关内容;
  2.申请人将“申请表”送所在单位审核,签署意见并加盖法人单位印章后,上报各盟市卫生局,由各盟市卫生局审核相关证件和相关材料后,填写审核意见后,上报自治区卫生厅。厅直各单位和自治区医学院各附属医院直接向自治区卫生厅申报,并由自治区卫生厅直接审核相关证件和审批。

  四、要求
  1.自治区医疗机构耗材集中采购评审专家库建设,是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药械集中采购等相关法规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是加强对我区药械采购依法管理,规范药械采购行为的重要措施,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各专业评审专家的推荐工作。
  2.要严格执行申报条件,认真把关审核,坚决杜绝弄虚作假的现象。同时,请各单位对评审专家参与我区药械网上集中采购评审工作给予大力支持。
  3.自治区范围内政府办(含国有企业办)医疗机构具体推荐专家分配名额为:旗县级医疗机构不得少于10人(其中耗材采购专家不低于2名,护理专家不低于1名,外科专家不低于2名),盟市级医疗机构不得少于15人(其中耗材采购专家不低于3名,护理专家不低于3名,外科专家不低于4名),自治区级医疗机构不得少于20人(其中耗材采购专家不低于4名,护理专家不低于5名,外科专家不低于7名);各医疗机构在推荐医学、耗材专家时,要保证附件一中所列三大类专家齐全,要能够覆盖本医院的耗材使用范围;同时上述各医疗机构必须推荐分管耗材管理的领导一名。自治区药械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也可推荐符合条件的经济学或管理学专家参加自治区耗材集中采购评审工作。

  五、推荐时间、地点、联系人
  推荐时间:2011年4月1日~30日。
  推荐地点:内蒙古自治区药械集中采购服务中心。
  联系地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乌兰察布西街19号
  邮 编:010010
  联 系 人:席鹏飞
  联系电话:0471-4930559、4930516(传真)
  电子信箱:nmgwstgcc@yahoo.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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